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
2021-01-29 11:01:02|245|起点商标网
1.违反法律、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并不是任何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即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即使其具备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第5条规定中的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即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克隆人或克隆人的方法等发明创造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例如: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目的在于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以上方面是专利申请完全违反《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情形。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则该申请在实践中被称为部分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申请。对于这样的申请,由专利局在审查时通知专利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部分。如果专利申请人不同意删去违法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项“投币式弹子游戏机”的发明创造。游戏者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机器则抛出一定数量的钱币。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将抛出钱币的部分删除或修改,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否则,它即使是一项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表明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即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如果属于专利法第25条所列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发明,也适用于实用新型。
(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指明,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虽然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5)原子核变换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类型反应堆的方法等。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嚣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等。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属于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并不是任何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即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即使其具备取得专利的实质条件,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例如,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第5条规定中的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即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我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克隆人或克隆人的方法等发明创造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例如: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目的在于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因为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以上方面是专利申请完全违反《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情形。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则该申请在实践中被称为部分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申请。对于这样的申请,由专利局在审查时通知专利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部分。如果专利申请人不同意删去违法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项“投币式弹子游戏机”的发明创造。游戏者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机器则抛出一定数量的钱币。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将抛出钱币的部分删除或修改,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否则,它即使是一项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表明了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即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如果属于专利法第25条所列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发明,也适用于实用新型。
(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指明,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专利分类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动物和植物品种虽然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
(5)原子核变换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类型反应堆的方法等。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嚣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等。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属于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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