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商标争夺案二审稻香村案背后的三个逻辑值得关注
2021-01-29 11:01:52|290|起点商标网
来源:商业小报
10月10日上午,红牛商标权属37亿元天价索赔案迎来了二审开庭。该庭审直播观看人次达到了30万+,也说明大众对知名品牌商标争夺案的关注。
其实国内诸如此类的商标之争数不胜数,近年来屡受关注的“315422" target="_blank">稻香村”商标案也是极具代表性的一起,案件的主体双方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
与“红牛”案相似的是,苏稻也曾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结果反被北稻起诉商标侵权。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北稻在商标授权期内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并获得核准,也正因为此,导致后来竞争秩序的混乱。那么,“稻香村”商标案背后的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1.不同类别商品注册同一商标,是否导致竞争失序?
据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于1982年、1988年分别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在商标国际分类的第三十大类3006小类,包括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北京稻香村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在第三十大类3007小类,包括饺子、元宵等。
国际上有一个关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同样的商标可以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苏稻注册的商标类别是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北京稻香村注册商标的类别是馅饼、豆包、饺子。问题就在于,是否可以让双方只严格限定在该类别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很多年里,商标注册部门只管类别,而不去考虑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事实上,企业会随着市场需求而发生经营上的变化,而不能苛责市场主体。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竞争划出一道比较明确的界线,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
2.“地名+稻香村”成功注册,是否合理合法?
2008年起,北稻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最终在2015年注册成功。“地名+稻香村”成功注册,是否合理合法?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据了解,在糕点类别北京稻香村商标获准注册后,各地相继出现江苏、吉林、山东等“地域名+稻香村”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均因苏稻有糕点类“稻香村”商标在先权而被驳回。为何“北京稻香村”注册成功,答案就不得而知了。试想一下,如果红牛加了北京成了北京红牛,加了苏州两个字成为苏州红牛,势必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也难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了。
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张健认为:“老字号的创建者有后代,会产生很多企业。所以一些老字号企业在企业名称上采取了‘地域+字号’的形式。但从《商标法》规定看,商标上不允许加地名,而且商标、字号再加地名就成为了区域性企业,不符合企业、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老字号的发展,不利于老字号走向世界。”
3.北稻诉苏稻,被授权人诉授权人,是何逻辑?
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苏稻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北稻在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后向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显然,此举并未尊重字号及注册商标的在先权。
此外,苏稻曾在原有3006糕点类别的基础上申请将圆形图章变为扇形图章原本是企业正常发展的改进性注册,也被驳回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冯晓青教授认为,苏稻注册的扇形“稻香村”商标是已经获准通过的“稻香村+DXC”圆形商标的延伸,且现实中,苏稻的宣传与消费者的称呼均是“稻香村”。根据《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确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认定的原则,在以一般消费者注意力为标准的前提下,要整体比对与显著部分结合比对。“稻香村”三个字是基础商标(“稻香村+DXC”圆形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苏稻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稻香村”家族商标。
回看“红牛”案,或许会对“稻香村”商标案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以稻香村为代表的中华老字号商标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下老字号在知识产权方面面临的困境,相信随着我国不断强化落实商标保护相关举措,老字号品牌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在“法律适用”杂志2019年第3期“知识产权司法的大国重器”一文中对关于同案不同判引用稻香村案例时说:““稻香村”可谓食品界的“同仁堂”,清、民国、新中国三朝老店,誉满天下。处理该案,法官需要的人格与精神素养再简单不过:良知居心,神明当头。首先是事实不难弄清。“稻香村”发迹于清乾隆年间,200多年从未中断,从未易主。当下的两家“稻香村”商标使用者,谁是首创,谁是搭车,孰先孰后,谁是香火不断的拥有人,谁是浑水摸鱼,利用超法治手段攫取“名分”的伪权利人,谁是老实本分的生意人,谁是欺世盗名的“套利者”,谁是合理合法的权利人,谁是张冠李戴的搅局者......历史渊源,来龙去脉,如同和尚头上的虱子,一清二楚。处理该案基本的专业素质也简单明了:无非历史的眼光,大局观念,加上基本的是非分辨。因此,在一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法治清明,知识产权法制基本完备的国度,处理本案要考验的不是法官的“专业素质”,而是他们的人格、精神素养与职责担当。对此案,社会公众期待一个理性的判决。”
10月10日上午,红牛商标权属37亿元天价索赔案迎来了二审开庭。该庭审直播观看人次达到了30万+,也说明大众对知名品牌商标争夺案的关注。
其实国内诸如此类的商标之争数不胜数,近年来屡受关注的“315422" target="_blank">稻香村”商标案也是极具代表性的一起,案件的主体双方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
与“红牛”案相似的是,苏稻也曾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结果反被北稻起诉商标侵权。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北稻在商标授权期内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并获得核准,也正因为此,导致后来竞争秩序的混乱。那么,“稻香村”商标案背后的三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1.不同类别商品注册同一商标,是否导致竞争失序?
据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于1982年、1988年分别申请注册了“稻香村”商标,在商标国际分类的第三十大类3006小类,包括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北京稻香村于1996年申请注册了手写体“稻香村”商标,在第三十大类3007小类,包括饺子、元宵等。
国际上有一个关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同样的商标可以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苏稻注册的商标类别是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北京稻香村注册商标的类别是馅饼、豆包、饺子。问题就在于,是否可以让双方只严格限定在该类别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指出,很多年里,商标注册部门只管类别,而不去考虑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事实上,企业会随着市场需求而发生经营上的变化,而不能苛责市场主体。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要为企业竞争划出一道比较明确的界线,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
2.“地名+稻香村”成功注册,是否合理合法?
2008年起,北稻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最终在2015年注册成功。“地名+稻香村”成功注册,是否合理合法?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据了解,在糕点类别北京稻香村商标获准注册后,各地相继出现江苏、吉林、山东等“地域名+稻香村”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均因苏稻有糕点类“稻香村”商标在先权而被驳回。为何“北京稻香村”注册成功,答案就不得而知了。试想一下,如果红牛加了北京成了北京红牛,加了苏州两个字成为苏州红牛,势必会造成市场竞争的混乱,也难以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了。
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张健认为:“老字号的创建者有后代,会产生很多企业。所以一些老字号企业在企业名称上采取了‘地域+字号’的形式。但从《商标法》规定看,商标上不允许加地名,而且商标、字号再加地名就成为了区域性企业,不符合企业、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老字号的发展,不利于老字号走向世界。”
3.北稻诉苏稻,被授权人诉授权人,是何逻辑?
2003年至2008年期间,苏稻两次授权北稻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北稻在成功注册“北京稻香村”后向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显然,此举并未尊重字号及注册商标的在先权。
此外,苏稻曾在原有3006糕点类别的基础上申请将圆形图章变为扇形图章原本是企业正常发展的改进性注册,也被驳回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冯晓青教授认为,苏稻注册的扇形“稻香村”商标是已经获准通过的“稻香村+DXC”圆形商标的延伸,且现实中,苏稻的宣传与消费者的称呼均是“稻香村”。根据《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确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认定的原则,在以一般消费者注意力为标准的前提下,要整体比对与显著部分结合比对。“稻香村”三个字是基础商标(“稻香村+DXC”圆形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苏稻以此为基础建立起“稻香村”家族商标。
回看“红牛”案,或许会对“稻香村”商标案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以稻香村为代表的中华老字号商标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当下老字号在知识产权方面面临的困境,相信随着我国不断强化落实商标保护相关举措,老字号品牌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春田教授在“法律适用”杂志2019年第3期“知识产权司法的大国重器”一文中对关于同案不同判引用稻香村案例时说:““稻香村”可谓食品界的“同仁堂”,清、民国、新中国三朝老店,誉满天下。处理该案,法官需要的人格与精神素养再简单不过:良知居心,神明当头。首先是事实不难弄清。“稻香村”发迹于清乾隆年间,200多年从未中断,从未易主。当下的两家“稻香村”商标使用者,谁是首创,谁是搭车,孰先孰后,谁是香火不断的拥有人,谁是浑水摸鱼,利用超法治手段攫取“名分”的伪权利人,谁是老实本分的生意人,谁是欺世盗名的“套利者”,谁是合理合法的权利人,谁是张冠李戴的搅局者......历史渊源,来龙去脉,如同和尚头上的虱子,一清二楚。处理该案基本的专业素质也简单明了:无非历史的眼光,大局观念,加上基本的是非分辨。因此,在一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法治清明,知识产权法制基本完备的国度,处理本案要考验的不是法官的“专业素质”,而是他们的人格、精神素养与职责担当。对此案,社会公众期待一个理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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