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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除了打车还能打球?法院: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判赔70万

2021-01-29 11:01:56|247|起点商标网
来源:北京日报

滴滴打车这个品牌家喻户晓。而一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等培训的公司,不仅在宣传时大量使用“滴滴打球管家”的标识,还将公司更名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滴滴打球公司)。

“滴滴”商标所有权人将滴滴打球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损失7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称两原告)拥有“滴滴”商标在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的商标权。而两原告发现,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 、“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定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2016年3月,这家公司甚至还将企业名称由某信息咨询公司直接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两原告认为,滴滴打球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索赔300万元。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滴滴”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滴滴打球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滴滴打球公司在明知“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更名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全案证据,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令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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