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无效宣告
2021-01-29 11:01:29|200|起点商标网
(一)专利无效宣告概述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依法推定是有效的。然而,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对专利申请的审查质量。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无论专利局的审查员如何谨慎仔细,审查工作难免会有失误。特别是,由于审查制度设置的差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有些专利权很可能不符合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是不应当获得授权的。为了弥补因为审查失误或审查程序设置上的缺陷,《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赋予有关当事人请求无效宣告的权利。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而言,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也可看作是一种授权后的公众监督程序。
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知的外观设计相比不具有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性或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即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3)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的实用新型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包括两项)的专利。
(6)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依法推定是有效的。然而,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对专利申请的审查质量。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无论专利局的审查员如何谨慎仔细,审查工作难免会有失误。特别是,由于审查制度设置的差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有些专利权很可能不符合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是不应当获得授权的。为了弥补因为审查失误或审查程序设置上的缺陷,《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赋予有关当事人请求无效宣告的权利。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而言,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也可看作是一种授权后的公众监督程序。
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知的外观设计相比不具有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性或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即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3)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的实用新型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包括两项)的专利。
(6)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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