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最高法院关于商品形状商标保护的Abloy裁决
2021-01-29 10:01:21|158|起点商标网
2017年6月,芬兰最高法院下达了KKO:2017:42判决,该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三维商标的独特性以及竞争商品形状之间可能混淆的可能性。被告硬件集团Oy,在Abloy Oy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以及与它的密钥有关的专利保护到期之后,将其EDGE密钥发布到了市场上,该密钥与原告的(Abloy Oy的)EXEC密钥相似。Abloy Oy声称Hardware Group Oy的钥匙侵犯了Abloy Oy的三维商标首先,指出被告的主要负责人可能在公众中混淆Abloy Oy商标的可能性;其次,指控被告使用在芬兰享有声誉的Abloy Oy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其独特性或反对Abloy Oy商标,或损害商标的显着特征或声誉。
在此案发生之前,欧洲联盟法院(“ CJEU”)在数起案件中均考虑了商品形状的商标保护。欧盟法院除其他外认为,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必须考虑所有因素,标记越早越独特,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欧洲法院1999年6月22日的裁决,劳埃德·舒伯法里克·迈耶(Lloyd Schuhfabrik Meyer),C-342 / 97,第。18和20)。欧盟法院还指出,普通消费者不容易根据其包装形状对商品的原产地做出假设,因此,在三维商标的情况下,要证明其鲜明的特征比在商标上更难确定。单词或图形标记的情况(例如,欧洲法院2004年2月12日的裁决,汉高,C-218 / 01,第52段)。此外,欧洲法院认为,如果所涉商品的形状包含主要的非功能性元素,例如装饰性或想象性元素,即使仅具有功能性基本特征的三维商标也可以确立独特的特征。形状中的重要角色(例如,CJEU 2010年9月14日的裁决,Lego Juris A / S,C-48 / 09 P,第49段。52)。
在目前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Abloy Oy和Hardware Oy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类别,并且具有相似的外观,这在公众中引起更大的混淆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还裁定,质量,使用目的和制造工艺确实对钥匙头的外观提出了某些要求,并且受Abloy Oy商标保护的钥匙头与通常使用的钥匙头没有实质性区别。相关市场。因此,在市场上常见具有圆角,钻出用于连接的孔并且由黑色塑料组成的键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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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Abloy Oy的关键头的形状主要被认为是实用的,而不是装饰性的或虚构的。因此,Abloy Oy的三维商标的保护范围被认为是狭窄的。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钥匙头部最独特的部分受Abloy Oy商标保护是对角放置的椭圆形安装孔。作为总体评估的一部分,最高法院指出,椭圆形的安装孔较大,并水平放置在Hardware Group Oy的钥匙头中,钥匙头上还包含被告的商标“ EDGE”。这些差异足以使最高法院维持市场法院先前的裁决,即硬件集团Oy的产品与Abloy Oy的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Abloy Oy商标在芬兰的声誉,市场法院认为Abloy Oy商标在《商标法》第6条第2款的含义内不具有声誉,并且由于授予许可的限制最高法院没有重新评估这个问题。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声誉和独特的商标也有考虑混淆可能性时相关性,即使商标不会此处是指应被认为符合《商标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最高法院的审议依据是欧洲法院在其早期实践中确立的以下标准(例如,欧洲法院2002年6月18日的裁决,Philips,C 299/99,第60段):(i)市场份额,(ii)商标的时间和强度(iii)目标受众在多大程度上认识到商标的商业来源。在手头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Abloy Oy在芬兰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地位,并且Abloy Oy及其竞争对手一直在使用三角形的钥匙头。Abloy Oy还进行了一项调查,根据该调查,接受调查的消费者中有75%认为Abloy Oy是Abloy Oy的EXEC密钥和Hardware Group Oy的EDGE密钥的商业来源。但是,最高法院认为Abloy Oy的消费者调查不足以证明Abloy Oy的三维商标 因此,这将是调查参与者混淆商业来源的原因。
最高法院还强调,Abloy Oy的专利保护到期已在媒体上广为宣传,老练的消费者应意识到,不同制造商可提供类似的钥匙头。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Abloy Oy的上诉。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对三维商标给予了非常狭窄的保护范围。因此,即使是很小的差异也足以避免侵权。
在此案发生之前,欧洲联盟法院(“ CJEU”)在数起案件中均考虑了商品形状的商标保护。欧盟法院除其他外认为,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必须考虑所有因素,标记越早越独特,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欧洲法院1999年6月22日的裁决,劳埃德·舒伯法里克·迈耶(Lloyd Schuhfabrik Meyer),C-342 / 97,第。18和20)。欧盟法院还指出,普通消费者不容易根据其包装形状对商品的原产地做出假设,因此,在三维商标的情况下,要证明其鲜明的特征比在商标上更难确定。单词或图形标记的情况(例如,欧洲法院2004年2月12日的裁决,汉高,C-218 / 01,第52段)。此外,欧洲法院认为,如果所涉商品的形状包含主要的非功能性元素,例如装饰性或想象性元素,即使仅具有功能性基本特征的三维商标也可以确立独特的特征。形状中的重要角色(例如,CJEU 2010年9月14日的裁决,Lego Juris A / S,C-48 / 09 P,第49段。52)。
在目前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Abloy Oy和Hardware Oy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类别,并且具有相似的外观,这在公众中引起更大的混淆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还裁定,质量,使用目的和制造工艺确实对钥匙头的外观提出了某些要求,并且受Abloy Oy商标保护的钥匙头与通常使用的钥匙头没有实质性区别。相关市场。因此,在市场上常见具有圆角,钻出用于连接的孔并且由黑色塑料组成的键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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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Abloy Oy的关键头的形状主要被认为是实用的,而不是装饰性的或虚构的。因此,Abloy Oy的三维商标的保护范围被认为是狭窄的。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钥匙头部最独特的部分受Abloy Oy商标保护是对角放置的椭圆形安装孔。作为总体评估的一部分,最高法院指出,椭圆形的安装孔较大,并水平放置在Hardware Group Oy的钥匙头中,钥匙头上还包含被告的商标“ EDGE”。这些差异足以使最高法院维持市场法院先前的裁决,即硬件集团Oy的产品与Abloy Oy的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Abloy Oy商标在芬兰的声誉,市场法院认为Abloy Oy商标在《商标法》第6条第2款的含义内不具有声誉,并且由于授予许可的限制最高法院没有重新评估这个问题。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声誉和独特的商标也有考虑混淆可能性时相关性,即使商标不会此处是指应被认为符合《商标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最高法院的审议依据是欧洲法院在其早期实践中确立的以下标准(例如,欧洲法院2002年6月18日的裁决,Philips,C 299/99,第60段):(i)市场份额,(ii)商标的时间和强度(iii)目标受众在多大程度上认识到商标的商业来源。在手头的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Abloy Oy在芬兰市场上具有很强的地位,并且Abloy Oy及其竞争对手一直在使用三角形的钥匙头。Abloy Oy还进行了一项调查,根据该调查,接受调查的消费者中有75%认为Abloy Oy是Abloy Oy的EXEC密钥和Hardware Group Oy的EDGE密钥的商业来源。但是,最高法院认为Abloy Oy的消费者调查不足以证明Abloy Oy的三维商标 因此,这将是调查参与者混淆商业来源的原因。
最高法院还强调,Abloy Oy的专利保护到期已在媒体上广为宣传,老练的消费者应意识到,不同制造商可提供类似的钥匙头。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Abloy Oy的上诉。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对三维商标给予了非常狭窄的保护范围。因此,即使是很小的差异也足以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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