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范围概述
2021-01-29 10:01:55|228|起点商标网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专利权的效力范围,实际上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根据是权利要求书,因为,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财产,专利权人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界定。只有弄清权利保护范围,才能正确地判断侵权与否。因此,如何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便成了确定权利范围的关键。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方法上,各国大体有以下三种做法:
(1)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其文字内容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稍窄一些,美国采用此原则。这种做法的优点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可以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缺点是对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地保护。
(2)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认为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完全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该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德国采用此原则。此原则的优点可以有效地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缺陷,侵犯专利权,从而可以达到更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目的。此原则的缺点是,对公众而言似有不公平之嫌。技术人员在开发新产品时,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3)折衷原则。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此原则。这种原贝噜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个规定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地保护,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比较合理。实际上,目前世界上简单、绝对地采用某一种做法的国家并不多见。即使是采用“中心限定”的典型代表德国,如今在其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开始注重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而不是笼统地完全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结合发明目的、效果等向外作扩大解释。而采用“周边限定”的国家,如美国等,都通过其他办法加以补救,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是对周边限定原则的一种折衷或修正。
(1)周边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应严格依照其文字内容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稍窄一些,美国采用此原则。这种做法的优点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可以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缺点是对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地保护。
(2)中心限定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权利要求书是专利保护的范围,但认为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完全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应该以权利要求书作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德国采用此原则。此原则的优点可以有效地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缺陷,侵犯专利权,从而可以达到更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目的。此原则的缺点是,对公众而言似有不公平之嫌。技术人员在开发新产品时,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3)折衷原则。欧洲专利公约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此原则。这种原贝噜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这个规定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地保护,又给第三者以合理的确定性,比较合理。实际上,目前世界上简单、绝对地采用某一种做法的国家并不多见。即使是采用“中心限定”的典型代表德国,如今在其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开始注重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而不是笼统地完全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结合发明目的、效果等向外作扩大解释。而采用“周边限定”的国家,如美国等,都通过其他办法加以补救,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是对周边限定原则的一种折衷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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