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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

2021-01-29 10:01:09|236|起点商标网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在经济、技术和文化等方面都有很大发展,为使本国国民的作品在国际上受到保护,仅依靠双边协定和地域性的多边协定方式已不能满足其保护需求,所以加入国际版权保护行列已提上日程。当时的美国版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达不到《伯尔尼公约》的最低保护水平。为把美国及“泛美版权公约”中的一批国家纳入国际版权保护范围,195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发起制定了第二个国际版权公约即《世界版权公约》,这是一个保护水平略低于《伯尔尼公约》的多边版权公约,该公约自1955年9月16 El生效,1971年在巴黎修订过一次。我国于1992年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一、《世界版权公约》的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公约第2条(1)款规定:“任何成员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成员国中,均享有其给予本国国民于本国首先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别提供的保护”;公约第2条(2)款规定:“任何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成员国中,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的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别提供的保护”;公约第2条(3)款规定:“为实施本公约,任何成员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在本国有住所的外国人看作本国国民。”这一原则与《伯尔尼公约》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伯尔尼公约》规定,在某一成员国国内有惯常住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享有该成员国国民的待遇。这种待遇是必须给予的。而《世界版权公约》第2条(3)款规定中使用的是“可”,这样,是否给予其国内有住所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成员国可以选择。

  (二)非自动保护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依照该公约第3条规定,成员国国民的任何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一份复制品上均要标有版权标记,即标有版权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标明的方式及位置足以使人注意到版权的权利要求。这样,任何在国内法中要求履行任何手续(如登记、交费或其他程序)的成员国,就必须视其为“已经履行了应有手续”,对该作品加以版权保护。这与《伯尔尼公约》实行自动保护原则有很大不同。当初美国等国不参加伯尔尼公约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国家不实行版权的自动保护制度。《世界版权公约》为在这些国家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之间寻求平衡,采取了折中的办法。

  (三)版权独立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第4条(1)款明确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应由该作品向其要求版权保护的成员国的法律来规定;依第4条(2)款规定,允许各成员国按国内法对公约列出的经济权利作特别规定,但必须提供合理保护。这说明《世界版权公约》像伯尔尼公约一样,也承认版权独立性原则。

  二、权利主体    .

  《世界版权公约》对文学、科学及艺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其权利主体不仅是作者,还有其他著作权人包括法人。而《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就是保护作者。

  三、权利客体

  《世界版权公约》没有像《伯尔尼公约》那样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指出受保护作品应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与雕塑作品。;这是个较明确的范围,可以理解为成员国的受保护作品不能少于这些。

  四、权利内容

  从精神权利看,《世界版权公约》没有把保护精神权利作为对成员国的最低保护要求,只是从某些条款中推断出,该公约对作者某些精神权利给予间接的承认。如在发展中国家颁发复制权、翻译权强制许可证的优惠条款中,提到了翻译时不可曲解原著的原意、应注明原著的作者、应尊重作者的收回权等。而《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将署名权和修改权列入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精神权利内容。

    从经济权利看,《世界版权公约》作为最低要求列出的经济权利,不像《伯尔尼公约》那么具体,没有像《伯尔尼公约》那样十分明确地指出哪些权利是必须保护的,哪些权利是可保护的。从公约条款中可以推断,《世界版权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至少应保护包括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演绎权等经济权利。

  五、保护期限

  《世界版权公约》是针对一般作品的不同情况或在不同国家的计算方式而定,一般情况下,成员国给予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不应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而《伯尔尼公约》对许多不同类型的作品分别列出最低限度保护期,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六、追溯力

    《世界版权公约》第7条规定该公约不具有追溯力,成员国只须保护加入公约后创作的作品,而不必顾及加入公约前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而《伯尔尼公约》具有追溯力。这是两个公约的主要区别之一,这将大大减少非成员国参加公约后承担的义务。

    七、保留权

    《世界版权公约》不允许成员国有任何保留,因为它提供的保护水平忧《伯尔尼公约》低的多,如果再允许成员国对这种最低要求声明某些保留,就会使公约提供的保护落空;而《伯尔尼公约》给各成员国留下了较多的在国内法中作某些保留的余地。

  八、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

  为避免一个保护水平低的公约与一个保护水平高的公约并存,会使后者的成员国大量转移。《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其生效之后,任何原已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退出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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