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财产权性质
2021-01-29 10:01:10|218|起点商标网
1.商业秘密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
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就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了财产保护的性质。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窃取或公开,会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而商业秘密权也被看做是一种财产权。无论商业秘密是归法人单位,还是归自然人个人所有,作为合法的权利主体,都依法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与控制的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依法按照商业秘密的性能和用途对其进行利用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涉这种使用。商业秘密的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商业秘密的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商业秘密进行处置、决定商业秘密命运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形成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也可将商业秘密权整体转让给他人,自己不再所有和使用,还可故意将商业秘密公诸于众,使之被消灭。
2.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的无形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相同之处,即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标的都是智力成果,都是无体的,都能够产生和创造出经济价值。从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看,也都是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才显示出这种无形产权的存在。商业秘密与这些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商业秘密又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不同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以向社会公开其智力成果为条件而换取法律赋予其智力成果专有权,并对该专有权加以保护的。与之相反,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而商业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存续时间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状况,法律无法预先决定;只要未曾泄密,就由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3)独占性是公认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依法获得后,权利人对其享有独占权、排他权,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而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
正因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因此,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1993年12月于日内瓦结束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文件之一“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未披露过的信息(指商业秘密)专有权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和美国1978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①我国刑法在分则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表明从立法角度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是一种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就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了财产保护的性质。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它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获得比同行更高的利润。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非法窃取或公开,会直接给权利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而商业秘密权也被看做是一种财产权。无论商业秘密是归法人单位,还是归自然人个人所有,作为合法的权利主体,都依法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管理与控制的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依法按照商业秘密的性能和用途对其进行利用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涉这种使用。商业秘密的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从商业秘密的占有、使用、处分中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商业秘密的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商业秘密进行处置、决定商业秘密命运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他人有偿使用商业秘密,形成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也可将商业秘密权整体转让给他人,自己不再所有和使用,还可故意将商业秘密公诸于众,使之被消灭。
2.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创造性的无形的智力成果。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相同之处,即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标的都是智力成果,都是无体的,都能够产生和创造出经济价值。从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看,也都是在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才显示出这种无形产权的存在。商业秘密与这些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商业秘密又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不同之处,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是以向社会公开其智力成果为条件而换取法律赋予其智力成果专有权,并对该专有权加以保护的。与之相反,商业秘密必须是秘密的,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2)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而商业秘密没有时间限制,存续时间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状况,法律无法预先决定;只要未曾泄密,就由权利人享有,受法律保护。(3)独占性是公认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依法获得后,权利人对其享有独占权、排他权,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这种权利。而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
正因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因此,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1993年12月于日内瓦结束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文件之一“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把未披露过的信息(指商业秘密)专有权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和美国1978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①我国刑法在分则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表明从立法角度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是一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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