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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许可人拒绝许可时,商标许可人保留其权利

2021-01-29 10:01:01|219|起点商标网
最高法院裁定,当破产的商标许可人拒绝商标许可协议许可(根据破产法有权获得许可)时,它不会自动终止被许可人的使用许可的商标。根据破产法,拒绝许可协议构成对协议的违反,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许可方的违反并不一定会终止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破产法(第365(n)节)保护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免受其许可被拒绝的影响。但是,破产法将知识产权定义为(A)商业秘密;(B)受标题35保护的发明,工艺,设计或植物;(三)专利申请;(四)植物品种;(E)受标题17保护的著作权作品;或(F)受标题17第9章保护的面具作品。从该清单中删除了商标,导致许多人,显然包括Tempnology,认为商标被许可人没有受到类似的保护。

最高法院不同意这一说法,他说,对《时间技术》的阅读尽可能宽泛,这种对365(n)的立法干预措施的混搭并没有说明第365(g)条一般规则的内容。最高法院说,这不是那么慷慨,它肯定地反驳了Tempnology的立场-法院指出,国会在需要时颁布了365(n),以加强或澄清一般性规则,即合同权利在被拒绝之后可以保留。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国会在添加第365(n)节以改变第365(g)节的自然理解上没有做任何事情-拒绝和违反的结果相同。

Tempnology主张使用商标的特殊规则,声称没有授权终止许可的权利,破产的许可人可能会失去商标,因为它无法承受维持商标所必需的质量控制。最高法院裁定,Tempnology促进商标许可人重组的诉求无法克服第365(a)和(g)条的规定。法院指出,虽然破产法旨在使重组成为可能,但它不允许任何可能促进这一目标的事情。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虽然破产许可人有权拒绝许可协议,但这并不会终止许可,它只是终止了许可人在协议下的义务(这构成对协议的违反)。如果这样的违反并没有终止协议,那么被许可人继续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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