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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分类

2021-01-29 10:01:10|268|起点商标网
  1)概括分类

  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分类,首先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采用。其基本特点是,将人类利用其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一切智慧创作物所产生的权利进行概括分类,让人们对知识产权之整体有一个清晰、明确的了解。《知识产权协定》所采用的也是这种分类方法,只是略有不同而已。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分为八大类,分别是: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或版权);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权等);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权);

    (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等);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8)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1991年12月25日缔结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分为七类:(1)版权和相关权;(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权(即商业秘密权)。

  2)传统分类

  这种分类以智慧创作物所属范畴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分类的标记性依据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

    《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③该公约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物的粉。④

    《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如何。量另外,关于邻接权,1961年10月26日缔结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②作了详细规定,《伯尔尼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并未涉及此类权利。

    这种分类之所以被称为传统分类,其原因主要是这种分类并不是最合理的,而且未能将最新的智慧创作物所产生的权利(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包括进去。因此,此种分类有修正的余地。

    3)改进分类

    此种分类主要是针对传统分类而言的。这种分类以智慧创作物所蕴涵之智力投入量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创造性知识产权、标记性知识产权和经验性知识产权。

    (1)创造忭知识产权

    创造性知识产权是指产生知识产权之智慧创作物蕴涵充分的智力投入量,而且法律授予其相应权利并给予保护的着重点正在于此。此类权利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软件权和商业秘密权等。

  (2)标记忭知识产权

  标记性知识产权是指产生知识产权之智慧创作物所蕴涵的智力投入量不足够充分,而且法律授子其相应权利并给予保护的着重点在于其所具有的标示功能。此类权利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域名权等。

  (3)经验性知识产权

  经验性知识产权是指产生知识产权之智慧创作物所蕴涵的智力投入量并不十分充分,而且法律授予其相应权利并给予保护的着重点在于它直接影响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此类权利包括经营秘密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分类外,还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但其意义不大,因此不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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