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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2021-01-28 12:01:12|153|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本来是一种政策工具,始创的本意是为了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利益。知识产品由于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难以通过市场交易得到足够的收益,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创造者个人取得的效益,为了防止“搭便车”现象和R&D的溢出,解决知识产品的经济收益的外部性,社会有必要明确知识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建立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美国联邦政府的奠基人尤为重视对智力成果的尊重,认识到知识产品对鼓励研究和创新的深远意义,远见卓识地将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八项:“国会应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相应作品与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出现的历史并不长,20世纪以前,大都是以“专利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制度”等概念来描述一个国家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据现有的资料和研究来看,知识产权战略最早出现于日本小泉政府制定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以政府指导性、纲领性文件的形式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个概念提出来[3]。此后,对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开始见于各种报刊杂志,学者们也逐渐地开始用“知识产权战略”一词来指一个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长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政策和行为。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介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间。一方面区域知识产权战略要受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约束和指导,而另一方面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约束和指导作用。具体来说,区域知识产权战略是指区域性组织为谋求本地区在知识竞争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在充分利用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和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的基础上,依靠自身优势,主动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及政策环境,有目的地优化配置各种技术、人才和经济资源,为谋求长期的竞争优势和可持续性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战略谋划。其目标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蓝图,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形式,结合国家和区域的经济环境以及知识产权发展情况,营造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知识创新成果的转化,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的培养,提升区域竞争力。

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包括战略的地位与作用;区域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制运行;区域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和专门教育;区域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与转移;区域知识产权创新机制建设等。

王敦成等[4]认为,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具体是由区域内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的专利战略、商标战略、技术创新战略等一系列涉及核心竞争能力的知识产权所构成的,包括保证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综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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