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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作品的类别

2021-01-28 12:01:25|211|起点商标网
  综观整个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作品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之前,不可能有作品的大量复制和多种方式的传播。只有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才随之日益发展起来。正是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促进了新的作品表现形式的诞生。

    1709年《安娜女王法》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该法所保护的作品仅指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

    19世纪末的工业革命,推动了整个世界工业的发展,也带来信息传播技术的革命。摄影、电子技术的发展促成了电影、电视的产生,使得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录音录像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新领域。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引起了工业部门的改革。现在,我们已经进入到以创造和分配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社会。在新技术的推动下,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形式给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提供保护,有关计算机创作的作品保护问题目前也正在研究之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正视了著作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这一趋势,该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关键词: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其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以文字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译著、工具书等作品;以数字表现的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指标等统计报表;以符号表示的盲文读物以及综合运用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现的作品。但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其形式也是文字,但由于不是以文字的组合来表达特定的思想内容,因此不属于文字作品范围之列。

    关键词: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席所赋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这类作品与文字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作者的思想感情不是通过文字来表达,而是通过口头形式来叙述。对口述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英美法系的做法,它们将“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即作品须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否则不能称其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体例,即作品只需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即可依法产生著作权,而不以“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也持此见解。《伯尔尼公约》也于1967年确认,不以物质形式固定的口述作品和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均受保护。

    关键词:戏曲作品

    戏曲作品包括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乐曲等。

    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剧、广播剧等。应当指出的是,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而不是戏剧演员的戏台表演,也不是剧本加表演两者的综合。

    曲艺作品是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人体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是通过提炼、组织和艺术加工的人身动作为主要表现手段,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作品。舞蹈作品可以舞谱形式、录像形式固定,也可以是未固定下来的动作。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以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杆等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艺术作品。它是以健美有力的形体动作和灵巧迅速的手法表演各种难度的技术,无论在编排还是在表演过程中,这些表演者的动作都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杂技艺术作品应受保护。

  关键词: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通常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作的美术作品,如书法、绘画、雕塑等。而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在表现个性与美感的基础上,以满足生活实用或生产需要为目的美术作品,如陶瓷、雕花的家具、染织图案等。

  关键词: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始于1908年的《伯尔尼公约》柏林文本。由于建筑物作为美术作品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筑物的外观给人一种美的感受,而与建筑物建造所采用的材料、技术等因素无关,因此,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作品,那些纯粹是为实用目的建造的房屋自然不能成为建筑作品。

    关键词: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物,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键词: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作品。

    关键词: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具体而言,工程设计图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产品设计图是指以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等。而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图形。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线路图是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解剖图主要是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如人体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除了上述几种作品之外,《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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