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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2021-01-28 12:01:38|228|起点商标网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世界知识产权!itig编写的(版权和邻接权法律术语词汇》将其称为“法定许可证(statuorylicence)”,以区别于一般“许可证(1icence)”,即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措施,在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作了明文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宽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例如,《德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涉及对汇编作品、广播评论、报纸文章的复制和传播。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将录音制品再行录音和将已发表的美术作品应用于工业生产部门,很少涉及报刊刊载、表演、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等领域。

    我国《著作权法》第23、32、39、43条对法定许可作了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相比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定许可有较大的区别。有学者视此为“准法定许可”①有一定的道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真)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的主体只能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其作品的报纸和杂志,因为报纸和杂志没有专有出版权;如果著作权人未加声明,而报纸、杂志提出声明的,应视为无效。此外,著作权人的声明应当在报纸、杂志刊登其作品时附带刊出,以便于其他报纸、杂志了解著作权人的权利要求。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与许可使用的主要区别来自于作品使用的权源。许可使用是一种意定授权,即是由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是一种法定“授权”,即是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可能同意并应该同意将作品交由他人使用,因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许可。此外,许可使用的作品多为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使用一般限于已发表作品。这说明,·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怎么发表,悉由著作权人“意定”,而对已发表作品的再次使用则可在一定范围内“法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的尊重与保护。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措施,有其共同之处,也有区别所在。其相同点表现为:其一,使用者的目的均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其二,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其三,使用他人作品均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两者的区别表现为:首先,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等,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其次,法定许可使用须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无须支付报酬5再次,适用法定许可使用时,若权利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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