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2021-01-28 12:01:29|154|起点商标网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著作权造成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有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之一的,承担的民事责任是:
(1)停止侵害,即责令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无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在客观上构成了侵权行为,都应立即停止。如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的,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
(2)消除影响,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受害人或其作品的不良印象。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就应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其具体方式有登报道歉、在公开场所声明或借助其他媒体表示歉意等。侵权行为人拒绝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4)赔偿损失,即责令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财产权的侵害。《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利。
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依照《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但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有:
(1)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3)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其作品方式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图书出版者邻接权的行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侵犯其邻接权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刑法》还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Ⅱ995)Ⅱ号文件解释: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侵犯他人著作权非法获利为常业,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Ⅱ0万元122Y_.,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因为侵犯著作权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
4 .执行措施
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这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五章中新增加了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诉前权利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1)诉前权利保全
为了与WTO《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司法保护的内容相衔接,《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时权利人发现了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想采取制止的行动,但由于行政程序与诉讼的障碍,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能为力。因此,为了防止给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授予其起诉前申请权利保全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诉前权利保全包括两个方面,即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诉前权利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及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邻接权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2)提出请求的前提,二是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此项规定是一项程序比较复杂的司法救济程序,除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外,还有实体要求。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行使具有大众传播的性质,起诉前如不对有关权利保全,不利于著作权人以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如果不对这项权利的申请进行严格规定,就容易造成诉前权利保全的不当,同样会给无辜者造成难以弥补的声誉和经济损失,因此法律对诉前权利保全作出慎重规定是适宜的。
2)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证据保全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著作权法》第50条新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该条第1款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利,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因此《著作权法》新增了第5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此项规定是有关国际公约中强调司法救济的具体体现,也是多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呼吁要求从严管理的结果,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1.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著作权是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有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之一的,承担的民事责任是:
(1)停止侵害,即责令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无论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在客观上构成了侵权行为,都应立即停止。如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的,应立即停止出版发行。
(2)消除影响,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受害人或其作品的不良印象。消除影响是恢复名誉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人在多大范围内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害,就应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其具体方式有登报道歉、在公开场所声明或借助其他媒体表示歉意等。侵权行为人拒绝道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4)赔偿损失,即责令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财产权的侵害。《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利。
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及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依照《刑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但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有:
(1)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3)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其作品方式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图书出版者邻接权的行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侵犯其邻接权的行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刑法》还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Ⅱ995)Ⅱ号文件解释: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侵犯他人著作权非法获利为常业,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Ⅱ0万元122Y_.,单位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因为侵犯著作权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
4 .执行措施
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这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五章中新增加了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诉前权利保全、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1)诉前权利保全
为了与WTO《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司法保护的内容相衔接,《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时权利人发现了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而想采取制止的行动,但由于行政程序与诉讼的障碍,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无能为力。因此,为了防止给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授予其起诉前申请权利保全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诉前权利保全包括两个方面,即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诉前权利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及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邻接权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2)提出请求的前提,二是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此项规定是一项程序比较复杂的司法救济程序,除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外,还有实体要求。这主要是因为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行使具有大众传播的性质,起诉前如不对有关权利保全,不利于著作权人以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如果不对这项权利的申请进行严格规定,就容易造成诉前权利保全的不当,同样会给无辜者造成难以弥补的声誉和经济损失,因此法律对诉前权利保全作出慎重规定是适宜的。
2)诉前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证据保全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
《著作权法》第50条新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该条第1款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利,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证据保全申请的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因此《著作权法》新增了第51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此项规定是有关国际公约中强调司法救济的具体体现,也是多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呼吁要求从严管理的结果,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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