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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终止

2021-01-28 12:01:33|238|起点商标网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因注销或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主管机关可将某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

   (1)自动申请注销,即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自动申请注销的发生,主要在于注册商标所有人因企业关闭、转产而不再生产、经营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可主动申请注销,放弃商标专用权。

    (2)过期注销,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并且在规定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或是虽然提出续展注册申请而未获批准的,因此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因超过保护期限而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从公告注销之日起终止。

    (3)无人继承注销,即作为商标所有人的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商标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应在商标注册簿上写明,并刊登于《商标公告》,其商标专用权随之发生终止。但是,无人继承的注册商标,如果其权利属于破产财产,或者已设定有担保,或者在死者生前与他人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该商标权不应归于终止。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法撤销,即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违法撤销的事由有: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不当注册撤销,即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发现后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l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争议撤销,即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自在后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情形。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凡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是注销还是撤销,都应由商标主管机关收缴其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商标权即告终止。两者的区别是:注销注册商标是当事人自动终止其商标权,发生注销情形时,商标权从注销公告之日起终止,注销公告以前的商标权是有效的。撤销注册商标是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权,发生争议撤销和不正当注册撤销情形时,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发生违法撤销情形时,则从撤销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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