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2021-01-28 12:01:38|209|起点商标网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接受商标管理机关的管理。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商标所有人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其包装或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样规定,使消费者易于区分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商品质量作出判断。同时,商标使用人也可增加法律责任感,保证商品的质量。
(2)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注册商标需要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否则,商标使用将发生混乱。商标管理机关如发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责令其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注册。
(3)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以在商标局核定的构成要素为准;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需要变更的,应当作为一个新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商标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4)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便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管理。
(5)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生效。如果商标权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6)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义务,如果注册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7)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否则,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8)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如果有人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9)加强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的商标的管理。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被注销时,其商标在市场中往往还存在一段时间,为避免在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应加强对此类商标的管理。因此,我国《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此规定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被撤销的商标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该条的限制。因为在这3年期间,该商标可能在市场上已绝迹,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10)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商标所有权的重要法律凭证,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商标纠纷,及时地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检查商标所有人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其包装或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这样规定,使消费者易于区分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商品质量作出判断。同时,商标使用人也可增加法律责任感,保证商品的质量。
(2)检查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注册商标需要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否则,商标使用将发生混乱。商标管理机关如发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责令其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注册。
(3)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以在商标局核定的构成要素为准;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需要变更的,应当作为一个新的商标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商标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4)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便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管理。
(5)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生效。如果商标权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商标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6)检查商标注册人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义务,如果注册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7)检查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签订了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否则,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8)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如果有人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9)加强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的商标的管理。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被注销时,其商标在市场中往往还存在一段时间,为避免在市场上出现混同商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应加强对此类商标的管理。因此,我国《商标法》第46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此规定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被撤销的商标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该条的限制。因为在这3年期间,该商标可能在市场上已绝迹,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10)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商标所有权的重要法律凭证,加强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商标纠纷,及时地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加强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管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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