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不适用的对象
2021-01-28 12:01:25|303|起点商标网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在我国《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属于科学领域,是对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阐述,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发现和发明都是智力劳动成果,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科学发现的特性在于认识和阐明世界,属于基础科学范畴。而发明的特性则在于改造世界,属于应用科学范畴。科学发现离在产业中应用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因此,对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科学发现是发明创造的基础,科学发现借助技术手段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发明。例如,利用镭的放射性制成放射器械、利用卤化银的感光性制造出感光材料,则可以取得专利权。所以说,发明与发现二者关系密切,当发现某种物质的特征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科学理论则是对自然规律和现象的抽象认识,与科学发现一样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但它往往是发明创造的理论依据。例如,空气动力学理论是不能取得专利的,但是利用这种理论制造新型飞机的技术方案是可以取得专利的。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抽象的特点,它是人的大脑进行的智能手段和过程,它不是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更不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它的作用对象是人,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而与产业上的技术活动不发生直接关系。《专利法》保护的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而不是智力活动的本身,也不是指导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它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内容是很广泛的,如数学方法、逻辑方法、智力游戏方法、娱乐方法、经营管理方法、速记法等。计算机软件本质上是一种数学逻辑方法,所以也不能授予专利权。尽管近年来,是否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引起激烈争论,但目前尚无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先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程序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我国1990年9月颁布的《著作权法》和Ⅱ991年6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计算机程序列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我国《专利法》是不保护计算机程序的。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里所指的疾病包括人和动物的疾病。由于对这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人和动物为实施对象,不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所以凡属于诊断和治疗方法,如外科医生的手术方法、医生的检查方法、中医的诊脉方法和针灸方法等,都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范围仅限于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对于为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对血液、毛发、排泄物等脱离了人体或动物体的物质进行化验的方法,以及染发、烫发等美容方法,都可以依法申请专利。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本身尚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一规定是与我国现阶段的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物和植物品种是自然生长存在的物质,不是人的创造物。它们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太大,没有重复性,因而不应授予专利。但也有个别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等授予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
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遗传工程学的发展,已使专利法中关于活有机体不能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原则有所动摇。但目前多数国家是通过有别于专利保护的特殊制度来保护植物品种的。这种保护只涉及繁殖材料的销售而不涉及植物自身的生长和销售。各国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缔结了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专利权,但是,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仍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这里的生产动植物品种的方法是指生物方法以外的方法,如辐射、保温、施肥等,它们与一般的方法发明一样,可以获得专利。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在1984年3月颁布《专利法》寸规定了,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了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发明创造不给予保护。1992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通过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而制造的元素或化合物,这些元素或者化合物不能授予专利。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对此,各国规定基本相同。各国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出于国防上的考虑,因为这种物质可以用于制造核武器;二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核工业。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属于科学领域,是对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阐述,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科学发现和发明都是智力劳动成果,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科学发现的特性在于认识和阐明世界,属于基础科学范畴。而发明的特性则在于改造世界,属于应用科学范畴。科学发现离在产业中应用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因此,对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科学发现是发明创造的基础,科学发现借助技术手段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发明。例如,利用镭的放射性制成放射器械、利用卤化银的感光性制造出感光材料,则可以取得专利权。所以说,发明与发现二者关系密切,当发现某种物质的特征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科学理论则是对自然规律和现象的抽象认识,与科学发现一样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但它往往是发明创造的理论依据。例如,空气动力学理论是不能取得专利的,但是利用这种理论制造新型飞机的技术方案是可以取得专利的。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抽象的特点,它是人的大脑进行的智能手段和过程,它不是自然规律的利用过程,更不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它的作用对象是人,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而与产业上的技术活动不发生直接关系。《专利法》保护的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而不是智力活动的本身,也不是指导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它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内容是很广泛的,如数学方法、逻辑方法、智力游戏方法、娱乐方法、经营管理方法、速记法等。计算机软件本质上是一种数学逻辑方法,所以也不能授予专利权。尽管近年来,是否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引起激烈争论,但目前尚无以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先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程序都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我国1990年9月颁布的《著作权法》和Ⅱ991年6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计算机程序列为一种特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我国《专利法》是不保护计算机程序的。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这里所指的疾病包括人和动物的疾病。由于对这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人和动物为实施对象,不能在工业上应用,因此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所以凡属于诊断和治疗方法,如外科医生的手术方法、医生的检查方法、中医的诊脉方法和针灸方法等,都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范围仅限于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方法。对于为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对血液、毛发、排泄物等脱离了人体或动物体的物质进行化验的方法,以及染发、烫发等美容方法,都可以依法申请专利。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动物和植物的新品种本身尚不能被授予专利,这一规定是与我国现阶段的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物和植物品种是自然生长存在的物质,不是人的创造物。它们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太大,没有重复性,因而不应授予专利。但也有个别国家,如美国、法国、德国等授予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
随着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遗传工程学的发展,已使专利法中关于活有机体不能作为专利保护客体的原则有所动摇。但目前多数国家是通过有别于专利保护的特殊制度来保护植物品种的。这种保护只涉及繁殖材料的销售而不涉及植物自身的生长和销售。各国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缔结了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专利权,但是,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仍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这里的生产动植物品种的方法是指生物方法以外的方法,如辐射、保温、施肥等,它们与一般的方法发明一样,可以获得专利。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在1984年3月颁布《专利法》寸规定了,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了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发明创造不给予保护。1992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通过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而制造的元素或化合物,这些元素或者化合物不能授予专利。而且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对此,各国规定基本相同。各国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出于国防上的考虑,因为这种物质可以用于制造核武器;二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核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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