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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2021-01-28 12:01:51|216|起点商标网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尽管属于单位,但是这种发明创造毕竟是通过具体的人的活动得以完成的,其中凝结着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智慧和劳动。因此,  《专利法》在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的同时,强调了对发明人或设汁人权利的保护。这种做法反映了我国《专利法》的合理性,体现了尊重人才的精神,有助于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激情。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具体有:

    (1)署名权

    《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这种署名权是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无论是专利申请权归其所在单位,还是专利权发生转让,都不能剥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2)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单位可以计人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经费中列支。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汁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相关规定看,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样也享有获得荣誉和精神奖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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