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原则
2021-01-28 11:01:36|238|起点商标网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除具备一定的条件外,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下面对我国申请专利应遵循的原则作进一步的研究。
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该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人,同时也适用于专利审批机关。由于专利申请涉及一定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它是专利权形成的前提,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因此,无论是专利申请人还是专利审批机关,都应将专利申请要求或专利申请的步骤及结果等形成书面文件,逐项记载清楚以备查询。 ·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明确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基于书面原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中所需的书面文件包括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
先申请原则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在同一领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人就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先发明原则,另一个是采用先申请原则。
关键词:先发明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先发明原则有利于保护真正的发明人,美国、菲律宾等国家曾采用过该原则。但先发明原则也存在着许多缺点:首先,适用该原则不仅存在举证上的困难,而且也给审批机关增大了工作量,往往难于确定谁是先发明人;其次,先发明原则不利于鼓励发明人早日公开发明结果,往往会导致专利保密的现象;最后,该原则往往会使专利权不稳定,一些人已经先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一旦有人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为先发明人,先被授予专利权人将会丧失专利权,这种现象会给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及专利使用人造成难以解决的麻烦。
正是由于先发明原则存在着上述弊端,我国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来确认专利权。
关键词: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它解决了先发明原则举证方面的难题,仅凭申请时间即可明确判定谁是最先申请人,减少了工作的复杂程度。另外,先申请原则在鼓励发明尽早为公众使用上也有一定的贡献。但是先申请原则也存在着缺点:首先,该原则容易导致发明人将尚不成熟的成果申请专利,失败率较高;其次,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可能无暇顾及所申请项目的价值,导致一些科学价值不高的发明被申请专利;最后,发明人急于争取在第一时间提出专利申请,往往欠缺申请专利的一些必要文件,一份专利申请要多次补交文件,无形中增加了专利申请的复杂程度。
综合分析两种原则,先申请原则更适合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具体情况,因此我国适用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采用先申请原则,一般都以申请日为准,如果专利申请人是同日提出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有权提出申请的人。
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具体来讲,该原则要求一份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一般不允许将不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结合在一份专利申请中。采用此项原则,不仅有利于对专利的申请、审查、登记和文献检索等,也有利于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实施。
单一性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某些特殊的,属于“有联系”、 “有关”、 “互相依赖”的发明创造,也可以进行合案申请。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某人发明一种机器设备,为使该机器能够投入使用,又发明了该机器的装置器具。这种情况下就可视为一体发明,可合案申请。又如,某人申请一套茶杯的实用新型,同时又申请茶壶的实用新型,而茶杯和茶壶又同属一套茶具,则应合案申请专利。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第31条还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书面原则
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时,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该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专利申请人,同时也适用于专利审批机关。由于专利申请涉及一定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它是专利权形成的前提,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因此,无论是专利申请人还是专利审批机关,都应将专利申请要求或专利申请的步骤及结果等形成书面文件,逐项记载清楚以备查询。 ·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明确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基于书面原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中所需的书面文件包括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
先申请原则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在同一领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人就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是采用先发明原则,另一个是采用先申请原则。
关键词:先发明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先发明原则有利于保护真正的发明人,美国、菲律宾等国家曾采用过该原则。但先发明原则也存在着许多缺点:首先,适用该原则不仅存在举证上的困难,而且也给审批机关增大了工作量,往往难于确定谁是先发明人;其次,先发明原则不利于鼓励发明人早日公开发明结果,往往会导致专利保密的现象;最后,该原则往往会使专利权不稳定,一些人已经先被授予专利权,但是一旦有人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为先发明人,先被授予专利权人将会丧失专利权,这种现象会给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及专利使用人造成难以解决的麻烦。
正是由于先发明原则存在着上述弊端,我国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来确认专利权。
关键词: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分别申请专利的,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它解决了先发明原则举证方面的难题,仅凭申请时间即可明确判定谁是最先申请人,减少了工作的复杂程度。另外,先申请原则在鼓励发明尽早为公众使用上也有一定的贡献。但是先申请原则也存在着缺点:首先,该原则容易导致发明人将尚不成熟的成果申请专利,失败率较高;其次,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可能无暇顾及所申请项目的价值,导致一些科学价值不高的发明被申请专利;最后,发明人急于争取在第一时间提出专利申请,往往欠缺申请专利的一些必要文件,一份专利申请要多次补交文件,无形中增加了专利申请的复杂程度。
综合分析两种原则,先申请原则更适合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具体情况,因此我国适用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采用先申请原则,一般都以申请日为准,如果专利申请人是同日提出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有权提出申请的人。
单一性原则
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又称“一申请一发明原则”。具体来讲,该原则要求一份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一般不允许将不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结合在一份专利申请中。采用此项原则,不仅有利于对专利的申请、审查、登记和文献检索等,也有利于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实施。
单一性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某些特殊的,属于“有联系”、 “有关”、 “互相依赖”的发明创造,也可以进行合案申请。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某人发明一种机器设备,为使该机器能够投入使用,又发明了该机器的装置器具。这种情况下就可视为一体发明,可合案申请。又如,某人申请一套茶杯的实用新型,同时又申请茶壶的实用新型,而茶杯和茶壶又同属一套茶具,则应合案申请专利。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我国《专利法》第31条还规定:“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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