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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中使用商标侵权与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注册有所不同

2021-01-28 11:01:43|247|起点商标网
在Versatop支持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诉乔治亚州博览公司, [2018年至1208年(2019年4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使用原告的PIPE悬垂2.0?和2.0?商标被告的广告并没有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定构成侵权,因为广告没有构成商业用途。

联邦商标侵权要求将侵权商标用于商业用途。根据15 USC 1127中要求在商品或容器上放置商标的商业使用定义,地区法院得出结论,被告在这些广告中使用原告商标并不构成侵权,因为未实际使用原告商标到产品:

联邦巡回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快速处理,首先指出,“在商业中使用”定义的立法历史明确考虑到它不适用于侵权行为:“但是,很明显,在侵权诉讼。” 联邦巡回法院指出,第九巡回法院已经认识到“商业用途”作为联邦商标注册的要求(如第1127条所定义)与侵犯商标使用之间的区别。类似的商标,例如《麦卡锡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也承认第1127条“定义了获取可注册商标权所需的“使用”种类,而不是侵犯它们。”

联邦巡回法院的结论是,与该先例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法规中为商标注册目的所载的“商业使用”定义,指示“其定义不适用于商标”。商标侵权。”

关于混淆的可能性,联邦巡回法院发现了充分的证据侵权,因此,它不仅推翻了简易判决,而且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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