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设计可能难以注册商标
2021-01-28 11:01:47|256|起点商标网
在2018年3月30日的一项先例裁决中,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取消了针对圆形产品设计的联邦商标注册,并且拒绝为五边形产品设计注册联邦商标申请。圆形产品外观设计(如下左图所示)由第一位竞争对手注册了“组合式止转尾灯”,五角形产品外观设计(右图所示)已被注册。第二个竞争者是“车灯”。该案是Grote Industries诉Truck-Lite Co.,LLC,反对号为91196923和撤销号为92053498(合并)(2018年3月30日)。
15 USC§1052 (e)(5)的《商标法》第2(e)(5)条规定,如果产品设计“包含总体上可起作用的任何事项,则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 ”,而相关的判例法则认为,这种拒绝注册特别合适,“如果[产品设计]对于商品的用途或目的至关重要,或者会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 Qualitex Co诉Jacobson Prods。Co.案,514 US 159,34 USPQ2d 1161(1995)。在此程序中,TTAB发现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其他证据并未表明该圆形产品设计具有实用性。
《美国商标法》第2(f)条,《美国法典》第15篇第1052(f)条和相关判例法还认为,产品外观设计不能固有地本身作为商标。取而代之的是,只有在获得独特性之后,才能将产品设计注册为商标。Wal-Mart Stores Inc.诉Samara Bros. Inc.,529 US 205,54 USPQ2d 1065,1069(2000)。TTAB取消了圆形产品设计的注册,并拒绝注册五边形产品设计的申请,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一个设计都已经获得了各自照明产品的独特性。
为了证明获得的独特性,仅靠数量和/或美元销售额(甚至2亿美元的销售额)的展示通常是不够的。取而代之的是,可以使用突出显示产品设计作为产品来源标志的广告来证明所获得的产品设计作为商标的独特性。通常称为“寻找广告”,这种广告告诉消费者“寻找”产品设计作为产品来源的指示。
15 USC§1052 (e)(5)的《商标法》第2(e)(5)条规定,如果产品设计“包含总体上可起作用的任何事项,则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 ”,而相关的判例法则认为,这种拒绝注册特别合适,“如果[产品设计]对于商品的用途或目的至关重要,或者会影响商品的成本或质量。”” Qualitex Co诉Jacobson Prods。Co.案,514 US 159,34 USPQ2d 1161(1995)。在此程序中,TTAB发现该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其他证据并未表明该圆形产品设计具有实用性。
《美国商标法》第2(f)条,《美国法典》第15篇第1052(f)条和相关判例法还认为,产品外观设计不能固有地本身作为商标。取而代之的是,只有在获得独特性之后,才能将产品设计注册为商标。Wal-Mart Stores Inc.诉Samara Bros. Inc.,529 US 205,54 USPQ2d 1065,1069(2000)。TTAB取消了圆形产品设计的注册,并拒绝注册五边形产品设计的申请,因为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一个设计都已经获得了各自照明产品的独特性。
为了证明获得的独特性,仅靠数量和/或美元销售额(甚至2亿美元的销售额)的展示通常是不够的。取而代之的是,可以使用突出显示产品设计作为产品来源标志的广告来证明所获得的产品设计作为商标的独特性。通常称为“寻找广告”,这种广告告诉消费者“寻找”产品设计作为产品来源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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