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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

2021-01-28 11:01:07|257|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由西方引入中国,英文称为“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学术界曾长期称之为“智力成果权”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在日本,曾经称为“无体财产权”,现在则称作“知的所有权”  (日本语)。在我国立法中,“知识产权”首次正式作为法律术语,是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三节“知识产权”。

    由于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即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有不同的认识,必然带来对知识产权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因而国内众多的知识产权法教科书和相关论著中,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呈百花齐放的状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诸如“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等结合在一起统称为知识产权。” “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是以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要内容的反映人们智力创造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我们认为,AIPPI在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上是比较科学的。一方面,知识产权包括了权利人对智力创造性成果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包括了权利人对识别性标记享有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应将“知识产权”的概念作出一个更为明确的界定。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智力创造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是处于同一位阶上使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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