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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历史

2021-01-28 11:01:30|245|起点商标网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比起其他法律制度的历史来,并不算太长,它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文化发展到较高阶段后才出现的。如果白世界上最早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法规(1474年由威尼斯颁布)算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过存在500多年。如果从英国1624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专利法《垄断法规》算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还不到400年的时间。在知识产权法立法的早期,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主要有:1709年英国制定的《安娜女王法》,据考证,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1803年法国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它确立了商标权的法律保护;1857年法国制定的《商标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商标法。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公约缔结的早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件有:1883年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巴西等十几个国家签署的《巴黎公约》(全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随后的100多年时间里,《巴黎公约》共通过了6个修订本,该公约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100多个;1886年英国、德国、法国、突尼斯等10个国家签署的削白尔尼公约》(全称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法国、西班牙、瑞士等国签署的《马德里协定》(全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除此以外,其他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1967年《WIPO公约》、1961年《罗马公约》、1952年《日内瓦公约》、1957年《尼斯协定》、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等(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在本书第六编有比较详细的论述)。目前,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较为全面而重要影响的是1993年12月15日通过的TRIPs协议。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旧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和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清朝末年,清政府先后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大清著作权律》等。新中国成立后前期的40,多年时间里,由于认识和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长期未建立起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才真正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并于1982年、1984年和1990年分别通过了我国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1993年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还设立专节规定了知识产权。随后,我国还对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正,如《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正,《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修正。在国内积极加速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的同时,我国还先后参加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建立起步很晚,但我们仅用了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其他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可以说是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一个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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