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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021-01-28 11:01:47|393|起点商标网
(一)著作权的萌芽阶段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晚于一般财产所有权制度。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前,作品不能够被大量地复制出售,不具备商品属性,无利可图,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保护著作权。当时,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抄袭者只会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而不会受法律的制裁。

15世纪中后期,中国发明的造纸、印刷技术传人欧洲并很快推广。英国图书市场在印刷术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印刷出版业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营利行为,保护印刷商的翻印专有权就变得非常必要和紧迫。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特许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有5年印刷出版的专有权,这被认为是西方版权制度的雏形,但还不能视为典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二)著作权的形成阶段

当出版商的权利获得保护后,人们发现,作者才是作品的创造者,如果只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而不保护作者的权益的话,出版商的利益就会变成无源之水。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法律中有关印刷商、出版商和作者之间平衡、保护权益的问题。1709年,在作者阶层的强烈要求下,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和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期间内的权利的法案》,即《安娜女王法案》,并于1710年4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表现出三个突出的特点:首先,该法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印刷商、书商和其他人不经作者和所有者的同意,随意印刷、翻印和出版图书,使作者或所有者受到极大的损害”,即确认了作者对作品的支配权;其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印刷出版专有权的财产性质,明确版权不再由皇室授权产生,而是依法产生;最后,具体规定了对出版物采取有限期的保护。这部法案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促成了现代意义的版权保护的形成。

(三)著作权的完善阶段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并在《人权宣言》中规定“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格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作者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1791年法国颁布了《文学艺术产权法》,不仅承认作者享有出版权,而且享有表演权。1793年法国又颁布了《作者权法》,强调作者权既应包括财产权,也应包含精神权利。以此为起点,在欧洲,著作权的保护形成版权和作者权两个主要的体系,前者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受普通法影响的法律制度,后者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律制度。至此,欧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著作权保护。(四)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时期

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文化艺术的交流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单一的国内著作权保护已显不足。为防止作品被人任意跨国境使用,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从19世纪中叶开始,著作权保护由国内立法逐步发展到两国的著作权双边保护。1886年签订、1887年]2月5日生效的们白尔尼公约》则标志着国际著作权保护由双边协议转向多边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化时期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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