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幕网站须弹去版权隐患
2021-01-28 11:01:09|248|起点商标网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边看剧边发信息分享感受或吐槽剧情……如今,通过弹幕网站观看视频已成为不少用户的娱乐方式。然而,如果对视频内容处理不当,弹幕网站可能会惹上版权官司。
因认为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弹幕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AcFun平台提供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深海历险记》(下称涉案作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视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授权,将涉案作品置于涉案网站并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而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涉案作品的传播,为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弹幕网站版权侵权案,案情虽不复杂,但两审法院均明确了弹幕网站经营者构成应知或明知状态的条件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这不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也对规范弹幕网站的版权秩序有所裨益。
上传热门动画被诉侵权
据悉,华视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等权利。2018年6月,华视公司发现AcFun平台上出现了60集涉案作品全集,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AcFun平台运营者弹幕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索赔20万元。
弹幕公司否认侵权,并以自己适用技术中立和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等理由进行了抗辩,其称AcFun平台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被诉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弹幕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且其及时进行了下架处理,未因此获得收益,不构成帮助侵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收视率较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够意识到涉案用户传播的视频内容侵权。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以区分其他“视频”的方式,以“番剧”为单独分类栏目对来源于不同上传者的影视视频信息进行统一发布、分享,其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可能侵权的相关视频传播,为网络用户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弹幕公司对其涉案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弹幕公司赔偿6万元。
一审判决后,弹幕公司不服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弹幕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界定是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
在该案一审和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能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这一焦点问题争议最大,而这也是此类纠纷中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此类纠纷中,弹幕网站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明知或应知状态?在何种情形下又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从而适用避风港原则呢?
对此,一审法院指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符合如下要件:首先,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其上传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未经权利人许可,却仍为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其中,“明知”系指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明确知晓用户上传内容为侵权内容。“应知”则系指虽无证据证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确切知晓用户上传内容构成侵权,但依据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意识到该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
翟巍对此表示,弹幕网站经营者在以下情形下为应知或明知,进而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一,弹幕网站经营者不但确切知晓其用户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且具有权利与能力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但却拒绝或怠于实施此类措施;其二,弹幕网站经营者在客观上具有经济能力与技术手段发现与识别其用户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但由于过于疏忽大意而未有效实施发现与识别措施;其三,弹幕网站经营者滥用合理使用等主动采用网络技术手段支持其用户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过度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翟巍认为,弹幕网站要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法定许可或者构成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弹幕网站所属的用户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在义务教育与扶助贫困层面行使法定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弹幕网站经营者为其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支持。其二,弹幕网站所属的用户基于评介作品或者说明问题的目的,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向公众提供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而弹幕网站经营者为其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支持。
弹幕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新型商业模式,弹幕网站要避免版权侵权,监管机关应当对其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翟巍看来,弹幕网站经营者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创设与优化能够发现、识别与处理用户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技术反馈机制。其次,通过制定网站规则的方式,细化明确其用户在上传与传播作品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防范著作权侵权的义务与责任。再次,在弹幕网站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各个弹幕网站经营者可以共同制定“黑名单”制度,对侵权者采取公示、行业抵制等措施。最后,弹幕网站经营者有必要通过多元化经营以及融资等方式,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与著作权购买议价能力,进而通过购买正版作品并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方式,消解著作权侵权隐患。
边看剧边发信息分享感受或吐槽剧情……如今,通过弹幕网站观看视频已成为不少用户的娱乐方式。然而,如果对视频内容处理不当,弹幕网站可能会惹上版权官司。
因认为北京弹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弹幕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AcFun平台提供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深海历险记》(下称涉案作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华视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授权,将涉案作品置于涉案网站并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而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涉案作品的传播,为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弹幕网站版权侵权案,案情虽不复杂,但两审法院均明确了弹幕网站经营者构成应知或明知状态的条件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这不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帮助,也对规范弹幕网站的版权秩序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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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华视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等权利。2018年6月,华视公司发现AcFun平台上出现了60集涉案作品全集,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AcFun平台运营者弹幕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索赔20万元。
弹幕公司否认侵权,并以自己适用技术中立和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等理由进行了抗辩,其称AcFun平台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被诉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自行上传,弹幕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且其及时进行了下架处理,未因此获得收益,不构成帮助侵权。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收视率较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够意识到涉案用户传播的视频内容侵权。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以区分其他“视频”的方式,以“番剧”为单独分类栏目对来源于不同上传者的影视视频信息进行统一发布、分享,其未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可能侵权的相关视频传播,为网络用户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过错,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弹幕公司对其涉案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弹幕公司赔偿6万元。
一审判决后,弹幕公司不服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弹幕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界定是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
在该案一审和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能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这一焦点问题争议最大,而这也是此类纠纷中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那么,在此类纠纷中,弹幕网站在何种情形下构成明知或应知状态?在何种情形下又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从而适用避风港原则呢?
对此,一审法院指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符合如下要件:首先,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其上传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其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上传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未经权利人许可,却仍为其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其中,“明知”系指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明确知晓用户上传内容为侵权内容。“应知”则系指虽无证据证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确切知晓用户上传内容构成侵权,但依据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意识到该用户上传的内容构成侵权。
翟巍对此表示,弹幕网站经营者在以下情形下为应知或明知,进而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一,弹幕网站经营者不但确切知晓其用户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而且具有权利与能力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但却拒绝或怠于实施此类措施;其二,弹幕网站经营者在客观上具有经济能力与技术手段发现与识别其用户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但由于过于疏忽大意而未有效实施发现与识别措施;其三,弹幕网站经营者滥用合理使用等主动采用网络技术手段支持其用户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过度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翟巍认为,弹幕网站要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法定许可或者构成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弹幕网站所属的用户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在义务教育与扶助贫困层面行使法定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弹幕网站经营者为其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支持。其二,弹幕网站所属的用户基于评介作品或者说明问题的目的,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向公众提供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而弹幕网站经营者为其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支持。
弹幕是一种非常流行的新型商业模式,弹幕网站要避免版权侵权,监管机关应当对其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翟巍看来,弹幕网站经营者需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创设与优化能够发现、识别与处理用户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技术反馈机制。其次,通过制定网站规则的方式,细化明确其用户在上传与传播作品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防范著作权侵权的义务与责任。再次,在弹幕网站行业协会的组织下,各个弹幕网站经营者可以共同制定“黑名单”制度,对侵权者采取公示、行业抵制等措施。最后,弹幕网站经营者有必要通过多元化经营以及融资等方式,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与著作权购买议价能力,进而通过购买正版作品并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方式,消解著作权侵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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