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可人宣布破产时,保护商标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
2021-01-28 11:01:34|205|起点商标网
在2010年6月1日判决的In re:Exide Technologies案中,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两个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Exide Technologies与EnerSys Delaware Inc.之间的1991年协议(包括许可)授予EnerSys使用“ EXIDE”商标的权利,不是Exide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拒绝的执行合同。第三巡回法院认为,这不是一项执行合同,因为EnerSys已实质上履行了该协议,并且没有任何未履行的重大义务可成为Exide履行责任的借口。对于商标被许可人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决定,涉及潜在的不可预见的破产程序可能对此类许可产生的影响。
最初,Exide与EnerSys签订了一项协议,其中Exide将其工业电池业务出售给EnerSys,并授予EnerSys永久,专有,免版税的许可,以将其“ EXIDE”商标用于所购买的工业电池业务。在2000年,Exide决定要重返工业电池市场,但是由于先前EnerSys的许可,它不能使用“ EXIDE”商标。Exide试图从EnerSys重新获得“ EXIDE”商标,但EnerSys拒绝了。2002年4月15日,Exide根据第11章提交了一份自愿保护破产的请愿书,并寻求美国破产法院的批准,拒绝1991年与EnerSys达成的协议,以重新获得“ EXIDE”商标的权利。
《美国破产法》第365(a)条允许拥有的债务人或受托人拒绝任何可执行的合同,只要拒绝可以使遗产受益。尽管《美国破产法》没有明确定义“执行合同”是什么,但通常认为,如果债务人和另一方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则该合同应视为“执行”,如果未履行,将构成对合同的重大违反。通常将知识产权许可(包括商标许可)视为执行合同,因为此类许可通常需要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连续义务。
破产法院批准Exide拒绝许可协议的动议,认为该协议是强制性的,因此根据11 USC§365(a)可以被拒绝。破产法院随后下达命令,批准商标的过渡计划,并拒绝EnerSys的中止动议。EnerSys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确认了破产法院的裁决。EnerSys随后向第三巡回上诉。
在上诉中,第三巡回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并裁定破产法院和地方法院均错误地认为,使用该商标的许可协议是一项强制性合同,但根据11 USC§365(a)会被拒绝。第三巡回法院不同意执行合同是“……合同,在该合同中,破产人和合同另一方均未履行义务,以至于任何一方均未完成履行将构成对违反履行的重大违反。另一个。” 下级法院与第三巡回法院之间的出发点是下级法院所采用的测试的应用。根据第三巡回法院的分析,商标的任何一方 许可证对另一方的重要欠款。
为了确定如果不履行义务是否构成重大违约,第三巡回法院寻求了适用的非破产合同法。第三巡回法院在审查中认为,破产法院未能适当衡量任何一方是否已在许可下充分履行职责,并发现EnerSys实质上已履行职责。Exide认为EnerSys在该协议项下存在持续的未履行义务,该协议为拒绝提供了依据,即:(i)满足许可中的质量标准规定的义务,(ii)遵守使用限制的义务,这使第三巡回法院不为所动。 (iii)赔偿责任和(iv)进一步保证义务。
第三巡回法院认为,EnerSys在许可下的这些义务微不足道,并发现EnerSys已经履行的业绩超过其剩余的履行,并且当事方根据协议受益的程度是可观的。具体来说,第三巡回法院发现EnerSys基本上是通过使用协议中转让的所有资产(包括“ EXIDE”标记)并按照协议自1991年以来的经营协议,全额支付了1.35亿美元的购买价格来承担的,并承担了Exide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因此,第三巡回法院认为该协议不是执行合同,因为它不包含对EnerSys的至少一项正在进行的重大义务。由于该协议不是强制性合同,因此Exide无法拒绝该合同。
该决定表明了商标被许可人履行其在许可协议下的所有义务并认真起草许可条款的重要性,这样就不会有未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将被视为重大违反。防范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将有助于牌照责任的商标许可避免失去其授权的可能性商标如果许可后宣告破产,并试图夺回商标通过拒绝在破产法庭的许可。同样,商标 寻求保留拒绝权利的许可人应明确起草正在进行的质量控制规定,这些规定被认为是重要的。
最初,Exide与EnerSys签订了一项协议,其中Exide将其工业电池业务出售给EnerSys,并授予EnerSys永久,专有,免版税的许可,以将其“ EXIDE”商标用于所购买的工业电池业务。在2000年,Exide决定要重返工业电池市场,但是由于先前EnerSys的许可,它不能使用“ EXIDE”商标。Exide试图从EnerSys重新获得“ EXIDE”商标,但EnerSys拒绝了。2002年4月15日,Exide根据第11章提交了一份自愿保护破产的请愿书,并寻求美国破产法院的批准,拒绝1991年与EnerSys达成的协议,以重新获得“ EXIDE”商标的权利。
《美国破产法》第365(a)条允许拥有的债务人或受托人拒绝任何可执行的合同,只要拒绝可以使遗产受益。尽管《美国破产法》没有明确定义“执行合同”是什么,但通常认为,如果债务人和另一方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则该合同应视为“执行”,如果未履行,将构成对合同的重大违反。通常将知识产权许可(包括商标许可)视为执行合同,因为此类许可通常需要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连续义务。
破产法院批准Exide拒绝许可协议的动议,认为该协议是强制性的,因此根据11 USC§365(a)可以被拒绝。破产法院随后下达命令,批准商标的过渡计划,并拒绝EnerSys的中止动议。EnerSys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确认了破产法院的裁决。EnerSys随后向第三巡回上诉。
在上诉中,第三巡回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并裁定破产法院和地方法院均错误地认为,使用该商标的许可协议是一项强制性合同,但根据11 USC§365(a)会被拒绝。第三巡回法院不同意执行合同是“……合同,在该合同中,破产人和合同另一方均未履行义务,以至于任何一方均未完成履行将构成对违反履行的重大违反。另一个。” 下级法院与第三巡回法院之间的出发点是下级法院所采用的测试的应用。根据第三巡回法院的分析,商标的任何一方 许可证对另一方的重要欠款。
为了确定如果不履行义务是否构成重大违约,第三巡回法院寻求了适用的非破产合同法。第三巡回法院在审查中认为,破产法院未能适当衡量任何一方是否已在许可下充分履行职责,并发现EnerSys实质上已履行职责。Exide认为EnerSys在该协议项下存在持续的未履行义务,该协议为拒绝提供了依据,即:(i)满足许可中的质量标准规定的义务,(ii)遵守使用限制的义务,这使第三巡回法院不为所动。 (iii)赔偿责任和(iv)进一步保证义务。
第三巡回法院认为,EnerSys在许可下的这些义务微不足道,并发现EnerSys已经履行的业绩超过其剩余的履行,并且当事方根据协议受益的程度是可观的。具体来说,第三巡回法院发现EnerSys基本上是通过使用协议中转让的所有资产(包括“ EXIDE”标记)并按照协议自1991年以来的经营协议,全额支付了1.35亿美元的购买价格来承担的,并承担了Exide的所有债务和义务。 。因此,第三巡回法院认为该协议不是执行合同,因为它不包含对EnerSys的至少一项正在进行的重大义务。由于该协议不是强制性合同,因此Exide无法拒绝该合同。
该决定表明了商标被许可人履行其在许可协议下的所有义务并认真起草许可条款的重要性,这样就不会有未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将被视为重大违反。防范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将有助于牌照责任的商标许可避免失去其授权的可能性商标如果许可后宣告破产,并试图夺回商标通过拒绝在破产法庭的许可。同样,商标 寻求保留拒绝权利的许可人应明确起草正在进行的质量控制规定,这些规定被认为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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