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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021-01-28 11:01:51|269|起点商标网
    (一)解放前的著作权立法概况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由西方国家引入的。1910年晚清政府为了履行中国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的义务,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开始了著作权保护的历史。1915年北洋军阀控制下的民国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该法基本上照抄《大清著作权律》。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并于1944年、1949年作了两次修正。现今在台湾地区施行的《著作权法》就是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上经过四次修正后确定的。

    (二)建国后著作权的立法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时起到1990年没有正式颁布过《著作权法》,当时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文化部、广播电视部所颁布的一些规定和条例。

    1979年我国开始起草版权法,历经11年,修改了25稿,直到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才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开创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新纪元、但随着我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发展,1990年的《著作权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再加上这部著作权法的一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而我国对外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将全面实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加快我国加入WTO的进程,《著作权法》的修订迫在眉睫。

    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几经周折,终于在200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这次修订涉及面很广,修改、增加、删减的条款共达50多处。总的来看,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完善。

    (1)在适用范围上,明确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国民待遇原则,实行“中外无别”,达到内外平衡。

    (2)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新著作权法增加了对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性作品的保护;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扩大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首次涉及对类似数据库等汇编作品的保护。

    (3)完善了著作权的内容。新著作权法将著作权人的权能扩展为17项,增加规定了出租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拓宽了表演权的内容。

    (4)增加了对版式设计权保护的内容。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5)增加了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原著作权法仅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没有对著作权的转让作出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新《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明确增加了著作权可以转让的内容。

    (6)缩小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过去一些原本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新的著作权法中作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将原《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改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7)增加了为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

    (8)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9)加强了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增加了著作权人诉前财产、证据保全制度;明确了侵权赔偿的法定数额;在举证责任上,规定了侵权责任人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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