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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021-01-28 11:01:50|292|起点商标网
所谓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品虽然具备了作品的形式,但由于其创作目的和用途的特殊性,或是出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虽然也属于作品的范畴,符合作品的要件,但其制定的目的是出于统治和管理的需要,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最好为尽可能多的公众所知悉,以便贯彻执行。如果对这些官方文件加以著作权保护的话,就会阻碍这些作品的迅速、广泛传播,无法达到其制定的目的,所以这类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之所以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因在于:首先,时事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记录人基本上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很难构成作品;其次,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时事新闻有知情权,如果对其加以著作权保护,会造成新闻的独占和垄断,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最后,时事新闻具有时效性,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的迅速、真实的传播和扩散,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时事新闻指的是单纯的时事新闻,如果作者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和整理,有自己的评述或综述,体现了本人的思想、情感,那就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了,而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的特征,又已经实际成为人们普遍运用的科学工具,如果限制对它们的使用,将会影响科学的发展,阻碍社会的进步,因而著作权法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以外。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内容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后者在内容上是合法的,但不具创造性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除了这两类作品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作品、本国法律保护范围以外的作品,属于社会公共财富的一部分,同样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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