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2021-01-28 11:01:14|264|起点商标网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在创作实践中,几个人共同创作同一个作品的情况并不少见,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合作作品呢?合作作品必须具备以下3个要件?
首先,创作人应为两人以上。合作者可以是两人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判断作品是不是合作作品不能简单地从作品署名上来确定,而应以实际创作情况和作者人数为标准: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署名为数人,但只要能够举证说明作品的实际创作是由一人完成的,此作品就应当为独创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反之亦然:
其次,合作作者主观上具备共同创作的合意,即合作作者都知道大家是在共同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并对该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至十创作比例的多少并不影响合作作者的身份,
最后,合作作者客观上应当存在合作创作的行为、即合作各方部对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如果仅是辅助性,技术性劳动或为作品完成提供物资条件而不是从事创作作品的智力劳动,如帮助复印、打字等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不能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据此,合作作品可以分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每个创作者分别创作作品的某一部分.而每个部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合作作品,分开以后也可以独立存在而不影响其完整性?因而其著作权的归属表现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全部合作作者对整部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每一个合作作者又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比如,词曲作者共同为电视剧创作主题歌,共同享有对该主题歌的著作权。但两者又可以分别作为诗歌作品和音乐曲调单独使用,词曲作者可分别行使其单独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每个创作者的思想相:互渗透,创作部分相互交融,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无法单独使用。这种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笔者以为,该规定不无值得商榷的地方-依笔者01‘解,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应区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定、合作作者共同拥有著作权财产权利,共有人之一依财产的性质进行利用,其他共有人自不得阻挠: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的行使应当经全体合作者同意。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仅应适用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一(十七)项的权利,而不应当适用于第(一)—(四)项的权利。且合作作者之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首先,创作人应为两人以上。合作者可以是两人以上的公民,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判断作品是不是合作作品不能简单地从作品署名上来确定,而应以实际创作情况和作者人数为标准:也就是说,即使作品的署名为数人,但只要能够举证说明作品的实际创作是由一人完成的,此作品就应当为独创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反之亦然:
其次,合作作者主观上具备共同创作的合意,即合作作者都知道大家是在共同创作完成一部作品,并对该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至十创作比例的多少并不影响合作作者的身份,
最后,合作作者客观上应当存在合作创作的行为、即合作各方部对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如果仅是辅助性,技术性劳动或为作品完成提供物资条件而不是从事创作作品的智力劳动,如帮助复印、打字等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不能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据此,合作作品可以分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每个创作者分别创作作品的某一部分.而每个部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们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合作作品,分开以后也可以独立存在而不影响其完整性?因而其著作权的归属表现为两方面内容:一是全部合作作者对整部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每一个合作作者又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单独的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比如,词曲作者共同为电视剧创作主题歌,共同享有对该主题歌的著作权。但两者又可以分别作为诗歌作品和音乐曲调单独使用,词曲作者可分别行使其单独的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每个创作者的思想相:互渗透,创作部分相互交融,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无法单独使用。这种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笔者以为,该规定不无值得商榷的地方-依笔者01‘解,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应区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定、合作作者共同拥有著作权财产权利,共有人之一依财产的性质进行利用,其他共有人自不得阻挠: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的行使应当经全体合作者同意。因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仅应适用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一(十七)项的权利,而不应当适用于第(一)—(四)项的权利。且合作作者之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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