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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构成商标“使用”

2021-01-28 11:01:26|276|起点商标网
美国是少数几个需要展示其商标保护扩展用途的国家之一。因此,关于如何建立“使用”的问题对于在美国申请商标的国内客户和国际客户都很重要。传统上,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会灵活地解释使用要求,允许提交给USPTO的大多数标本构成使用。但是,直到最近,美国法院仍未就足以确立商标使用权(至少在服务商标方面)达成和解。

随着技术的日益普及和Internet上广告的便捷性,制造商在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促销已变得越来越普遍。商标所有者通常在促销开始时即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就立即提交商标。那么,对于商标所有人和美国专利商标局来说,问题是这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从历史上看,法院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回答不同。

对于商品商标,如果即将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广告活动或订单使商标和商品在公众心目中联系在一起,则可以显示使用。 TAB Systems诉PacTel Teletrac,77 F.3d 1372(联邦法院,1996年)。因此,已经拥有显示商标,产品和购买产品的手段的网站足以建立商品商标的使用。 关于Quantum Foods,Inc.,94 USPQ2d 1375,1380(TTAB 2010)。当然,确定是否已显示使用的确定可能取决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类型。例如,药品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特殊问题在商业中。药品在商业销售之前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但在产品获得批准之前,必须先进行临床试验和测试。由于临床试验和测试处于“常规交易过程”中,因此一些法院认为这足以用于药品。至少有一个法院指出,每个行业的“常规贸易过程”各不相同。参见GD Searle&Co.诉Nutrapharm,Inc .,第98-6890号(SDNY,1999年10月29日); 另请参见Automedx,Inc.诉Artivent Corp.,95 USPQ 2d 1976(TTAB 2010)(在出于测试目的且在FDA批准之前进行销售的发现用途)。

对于服务商标,问题更为复杂。2009年,联邦巡回法院裁定,当申请人在开发的准备阶段使用服务商标( 即广告)但从未向公众提供服务时,则不能满足商业使用的要求。 参见Aycock Eng'g,Inc.诉Airflite,Inc.,90 USPQ2d 1301(联邦法院, 2009年)。然后,在2015年,联邦巡回法院再次驳回了有关“使用”服务商标的论点,即该服务仅做广告,而实际上从未提供过。在 Couture诉Playdom,Inc中,尽管David Couture仅有一个宣传教育服务的网站,但实际上当时并未提供任何服务,但他还是为“ Playdom”商标提出了“实际使用”申请。778 F.3d 1379(联邦法院,2015年3月5日)。该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因缺乏实际用途而取消了Couture的注册,并获得了联邦巡回法院的确认。联邦巡回法院裁定,没有证据表明Couture已向客户提供服务,并且在交存期间,他承认,直到提出申请后约两年,他才开始使用该商标提供服务。联邦巡回法庭澄清说,提供展示服务是证明使用的必要条件,并且“仅发布网站广告”。。。准备,意愿和提供上述服务的能力”还不够。

目前,证明使用服务商标的标准似乎高于使用商品商标的标准。对于服务商标,必须在所谓的使用之时提供服务以确立使用权,仅广告是不够的。对于商品,即使公众只是为了临近的分发而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也可以由公众将商标和商品联系起来。当然,如果商标申请人不确定是否已经实际使用过,则申请人可以提出使用商标申请的意图,以便在较早的优先权日之前提出主张。通常建议在主张使用时保持保守,尤其是在涉及服务商标时,因为不正确的使用主张可能会导致商标损失权利。因此,保守的方法最终可能会提供最强大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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