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处假冒牛栏山商标案件
2021-01-28 11:01:46|310|起点商标网
来源:中国山东网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对烟台市销售牛栏山白酒的小超市、餐馆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小超市、餐馆15家,对发现的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提醒经营者,务必要按照上述规定查验记录自己进的商品,这样既能让送假酒的人显露原型,也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贪图小便宜,进一些流动送货者来路不明的酒。
今后,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强与牛栏山酒厂的常态化合作,对销售假酒者,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确保让老百姓喝上放心的牛栏山真酒。同时提醒消费者,如发现酒有问题,请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对烟台市销售牛栏山白酒的小超市、餐馆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小超市、餐馆15家,对发现的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市场监管执法支队提醒经营者,务必要按照上述规定查验记录自己进的商品,这样既能让送假酒的人显露原型,也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贪图小便宜,进一些流动送货者来路不明的酒。
今后,市场监管执法支队将继续加强与牛栏山酒厂的常态化合作,对销售假酒者,发现一家查处一家,确保让老百姓喝上放心的牛栏山真酒。同时提醒消费者,如发现酒有问题,请拨打12345或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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