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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设计的胜利

2021-01-28 11:01:56|261|起点商标网
欧洲法院在今年早些时候的C-693 / 17号判决中确认了GC在外观设计无效程序中的一项决定,在该决定中,保护产品包装形象的商标所有人成功地采取了行动,反对以类似包装为特征的外观设计的备案充满了彩色的糖果。

背景

原告生产彩色椭圆形糖果,并于2007年提交了以下“包装盒和容器”包装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最初涉嫌生产包装在透明小盒子中的糖果以及其他产品的干预者,根据以下所示的注册象征式商标,提出了一项设计无效声明的申请。

EUIPO的取消处和上诉委员会批准了无效申请。

提交GC的推翻上诉委员会决定的行动未成功。地方法院在实体法所涉的所有问题上均支持上诉委员会。除其他事项外,原告指出,其外观设计文件的总体印象主要取决于其圆角边缘,标签上醒目的徽标以及可以在随附文件中的照片中看到的彩色椭圆形糖果。在所有这些方面,原告认为所涉及的设计与商标不同对方的代表。GC无法找到任何与这些论点相关的法律依据。相反:人们认为,相对产品包装的整体印象不是由(倒圆的)边缘决定的,徽标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标签的基本形式是从产品的正面延伸。盒盖到后盖上的盒子是类似的,通常不希望相关的消费者对糖果包装给予太多关注。法院认为,照片显示装有彩色糖果的包装也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设计仅针对“包装盒……”(即实际产品的包装)提出,而不针对产品本身。

原告开始在欧洲法院面前提起上诉,主张GC将该商标误认为是三维商标,而不是纯粹的图形商标。此外,它说法院忽略了外观设计文件的特征性外观设计特征。照片中显示的彩色椭圆形糖果和产品包装上的徽标。

决断

欧盟法院的上诉也没有成功。欧盟法院首先指出,地方法院关于商标类型的调查结果是事实性的,并且只有在文件内容被伪造或案件事实被歪曲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上诉补救措施对这些结论提出质疑。它说,原告没有断言这种司法错误。

关于忽略所描绘的有色糖果对外观设计文件性质的影响,欧洲法院发现原告只是重复了先前案件的论点。欧洲法院认为,这不是对大法官判决的合理挑战。

最后,欧洲法院裁定,对在产品包装上发现的徽标据称没有得到充分考虑的异议也不能令人信服。法院认为,在这方面,下级法院对事实的评估受到质疑,上诉中不允许低于事实捏造阈值的质疑。

评论

不仅要从法律角度来欢迎欧洲法院的决定,也要欢迎以往的决定。它们还很好地说明了如何在不同类型的权利之间有效地捍卫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这是针对注册外观设计的驰名商标。

采取全面的商标策略是这里的关键优势。如果要保护产品或其包装,除其他权利外,通常还需要申请相应的商标。这是因为正是根据设计或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主张失败时(例如,由于保护期已到期或专有产品未被不正当模仿),图形或三维商标的注册才能够缩小保护差距。在此案中,商标所有人的保护策略最终获得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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