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021-01-28 11:01:46|211|起点商标网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他人达成的有关著作权人授权该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合意。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许可人,获得授权而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被许可人。除了法律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之外,凡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又称为作品许可证交易,从理论上来看,它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的特征。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合同中应用广泛、意义重大的一类合同,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许可使用合同与其他种类的著作权合同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征:第一,许可方是合法地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被许可方可以是任何有意使用作品的人;第二,通过合同被许可人获得的是对作品的使用权,其使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第三,被许可人通过合同不仅获得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应当使用作品的义务,即使用作品是权利义务的统一,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与其他著作权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出版者的首要义务是发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日本法规定出版者在交出原稿后的6个月出版,在法国则依靠行业惯例,在丹麦为两年(音乐作品为4年)。相当多的法律特别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将受到取消合同的处罚,东欧国家还规定,出版者在合同解除后,还要付给规定的报酬。葡萄牙法要求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版者负责不断重印作品,使市场不缺少复制晶,否则就要支付罚金。之所以将使用作品视为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基于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和实现作品的价值这两点理由。后一点体现了知识产权的精神性与社会性特征。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的特点,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指被许可人获得的是哪一种著作财产权、具体而言,是指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所谓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只授予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著作权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又授权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被许可人可起诉著作权人违反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专有使用人不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取得的权利,而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他人对专有权利的侵害,即进行诉讼。例如,图书出版者与作者约定,享有该作者某一作品10年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在这10年期限内,出版部门有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非专有使用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授予某人使用作品后,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予第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就属于非专有使用权,例如,画家将自己的画交由某画廊展览,合同规定画家可以随时将画取回或者换到别处画廊展览,该画廊并不享有专有展览权。使用作品的人取得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由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合同中约定。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例如,著作权人只许可出版社在甲国出版发行其作品,则出版社不能去乙国出版,也不能将其在甲国出版的作品输出到乙国去,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1991年《著作权法》曾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规定了10年的期限上限,2001年《著作权法》则删去了上述规定,而将之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期间的约定更显得重要。
(4)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2001年《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目前,法定的付酬标准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当然,法定付酬标准只是规定了最低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规定标准的报酬。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几种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图书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广义的图书出版合同还包括合作出版合同、报刊刊登作品合同、约稿合同等。在此所指的是狭义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主要是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出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有益社会的作品尽可能广泛、及时地传播,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机制,防止纠纷和及时解决纠纷。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是指“智力作品的作者或者继承人许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表演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但表演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在表演过程中应表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
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录制者订立的关于制作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合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的合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他人达成的有关著作权人授权该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合意。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许可人,获得授权而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被许可人。除了法律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之外,凡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又称为作品许可证交易,从理论上来看,它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的特征。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合同中应用广泛、意义重大的一类合同,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
许可使用合同与其他种类的著作权合同相比较具有自身的特征:第一,许可方是合法地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被许可方可以是任何有意使用作品的人;第二,通过合同被许可人获得的是对作品的使用权,其使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第三,被许可人通过合同不仅获得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应当使用作品的义务,即使用作品是权利义务的统一,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与其他著作权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出版者的首要义务是发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日本法规定出版者在交出原稿后的6个月出版,在法国则依靠行业惯例,在丹麦为两年(音乐作品为4年)。相当多的法律特别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将受到取消合同的处罚,东欧国家还规定,出版者在合同解除后,还要付给规定的报酬。葡萄牙法要求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版者负责不断重印作品,使市场不缺少复制晶,否则就要支付罚金。之所以将使用作品视为被许可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基于许可人的经济利益和实现作品的价值这两点理由。后一点体现了知识产权的精神性与社会性特征。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的特点,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是指被许可人获得的是哪一种著作财产权、具体而言,是指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所谓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只授予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著作权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又授权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被许可人可起诉著作权人违反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专有使用人不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取得的权利,而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他人对专有权利的侵害,即进行诉讼。例如,图书出版者与作者约定,享有该作者某一作品10年的图书专有出版权,在这10年期限内,出版部门有权禁止他人出版该作品。非专有使用权是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授予某人使用作品后,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予第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就属于非专有使用权,例如,画家将自己的画交由某画廊展览,合同规定画家可以随时将画取回或者换到别处画廊展览,该画廊并不享有专有展览权。使用作品的人取得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由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在合同中约定。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通常表现为作品复制发行范围、播放范围等。例如,著作权人只许可出版社在甲国出版发行其作品,则出版社不能去乙国出版,也不能将其在甲国出版的作品输出到乙国去,否则即构成违约行为。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1991年《著作权法》曾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规定了10年的期限上限,2001年《著作权法》则删去了上述规定,而将之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期间的约定更显得重要。
(4)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法。根据2001年《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目前,法定的付酬标准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当然,法定付酬标准只是规定了最低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规定标准的报酬。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几种常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1.图书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c广义的图书出版合同还包括合作出版合同、报刊刊登作品合同、约稿合同等。在此所指的是狭义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主要是作者和出版社之间签订的出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通过订立出版合同,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有益社会的作品尽可能广泛、及时地传播,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机制,防止纠纷和及时解决纠纷。
2.表演合同
表演合同是指“智力作品的作者或者继承人许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表演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但表演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在表演过程中应表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
3.录制合同
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录制者订立的关于制作作品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合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合同
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其作品的合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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