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取得
2021-01-28 11:01:06|275|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的取得,亦称为著作权的产生,是指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方式。不同历史传统、不同法律思想的国家,著作权的取得和产生方式各有不同,总结起来,主要可以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种方式。
(一) 自动取得
自动取得又称为自动保护,是指作者从完成作品创作之日起就自然产生著作权,不需履行任何登记或批准手续。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自动保护是著作权区别于专利、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源白天赋人权的思想,最早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著作权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这种保护方式。《伯尔尼公约》同样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其第3条第1款规定:“作者同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受到保护。作者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取得问题上采取了自动取得方式,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意味着著作权的产生,既不以作品的发表为前提,也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等行政手续,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同时规定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国民待遇
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对于著作权的取得采取了自动保护原则,原因在于:首先,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可得到及时保护,可以有效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次,我国从事创作的人不计其数,采取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著作权的话,费时费力;最后,由于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原则,为达到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也确有此需要
按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就是著作权取得的时间,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简单来说,只要作者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以某种形式完整地表达出来,无论作品是否已经全部完成还是部分完成,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其区别在于,如果是全部完成,作者对整部作品享有所有权,如果仅完成了作品的某一部分,那么作者只对该部分享有著作权。
(二)登记取得
登记取得亦称注册取得,是指作者创作完成作品,还必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后方能立生著作权。
实行注册取得的国家主要以西班牙为代表和受西班牙影响较大的哥伦比亚、利比里亚、马里等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一些国家。由于著作权登记制度无法及时地保护未登记的作品,使侵权人有机可乘,因而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不采用这种保护方式。
在我国,作品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2001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一) 自动取得
自动取得又称为自动保护,是指作者从完成作品创作之日起就自然产生著作权,不需履行任何登记或批准手续。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自动保护是著作权区别于专利、商标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源白天赋人权的思想,最早产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制定的著作权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这种保护方式。《伯尔尼公约》同样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其第3条第1款规定:“作者同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受到保护。作者非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首次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本同盟成员国和一个同盟成员国同时出版的都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取得问题上采取了自动取得方式,依《著作权法》第2条第1项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这意味着著作权的产生,既不以作品的发表为前提,也不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等行政手续,只要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同时规定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国民待遇
我国著作权法之所以对于著作权的取得采取了自动保护原则,原因在于:首先,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可得到及时保护,可以有效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次,我国从事创作的人不计其数,采取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著作权的话,费时费力;最后,由于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原则,为达到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著作权制度发展,也确有此需要
按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就是著作权取得的时间,但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简单来说,只要作者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以某种形式完整地表达出来,无论作品是否已经全部完成还是部分完成,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其区别在于,如果是全部完成,作者对整部作品享有所有权,如果仅完成了作品的某一部分,那么作者只对该部分享有著作权。
(二)登记取得
登记取得亦称注册取得,是指作者创作完成作品,还必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后方能立生著作权。
实行注册取得的国家主要以西班牙为代表和受西班牙影响较大的哥伦比亚、利比里亚、马里等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一些国家。由于著作权登记制度无法及时地保护未登记的作品,使侵权人有机可乘,因而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不采用这种保护方式。
在我国,作品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1994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2001年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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