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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子类别体系:外国公司需要了解的指南

2021-01-28 11:01:06|273|起点商标网
在中国申请商标时,由于缺乏对中国商品/服务商标分类体系(尤其是其中的子类体系)的了解或理解,外国客户经常遇到问题。

中国的子类别系统是评估商品/服务之间相似性的关键,可以归纳如下:

在商标审查期间,中国商标局(CTMO)不会逐案评估商品/服务的相似性。相反,中国在每个类别内运行一个子类别系统,作为方便的“捷径”来确定商品/服务的相似性。归为同一子类的项目通常被认为是相似的,而归为不同子类的项目通常被认为是不相似的,尽管它们属于同一类。

对于外国客户而言,在申请中国商标申请时了解子类系统至关重要。凭借对最佳实践的了解,客户将有充分的能力来制定克服大多数申请障碍的策略。

本文提供:

中国子类系统的全面概述;

分析那些不熟悉子类系统的人所遇到的常见问题;

根据子类系统的技巧和最佳实践。

1.为什么会有子类系统?

引入子类系统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鉴于中国的商标申请量巨大,CTMO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且每年仅继续快速增长。仅在过去的三年中,已经提出了超过两百万的商标申请。

因此,审查员几乎没有能力详细或逐案考虑商品/服务的相似性。因此,子类系统提供了一种机械但快速的方法来确定商品/服务的相似性。在此系统下,检查员通常只需要选中表明商品是否在同一子类中的复选框即可。如果是,那么它们是相似的。如果不是,则它们不相似。

该系统不允许在确定相似性时对各种商品/服务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或争论,至少在商标审查阶段是不允许的。

2.什么是子类系统?

中国遵守尼斯分类体系,该体系包含45种商品/服务类别,并在许多西方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使用,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最近的加拿大。对于那些熟悉尼斯分类法的人来说,中国商标分类系统不应该对您完全陌生。

但是,不同和困难的是,中国根据功能,原材料等的相似性将每个类别进一步划分为子类别。一些子类别平均划分为不同的段落。但是总的来说,子类是确定商品/服务相似性的捷径。

不同类别中子类别的数量差异很大。有些“小”类包含少于五个子类,“中”类包含大约10个子类,“大”类包含大约20个子类-在最大的情况下为54个子类。下面提供了每个类别的示例。

2.1小班

第15类具有2个子类,而第32类具有3个子类:

第十五课:乐器

子类子类的描述商品/服务示例1501乐器钢琴 吉他; 小提琴 等等1502乐器,配件和零件乐谱架;音叉; 乐器盒;等等第32类:啤酒;矿泉水,充气水和其他非酒精饮料;果汁饮料和果汁;糖浆和其他制备饮料的制剂。

子类子类的描述商品/服务示例3201啤酒啤酒; 啤酒鸡尾酒;姜汁啤酒; 等等3202不含酒精的饮料可乐; 蒸馏水;果汁; 等等3203糖浆和其他制备饮料的制剂制备饮料的制剂;饮料糖浆;等等2.2中级班

第25类具有13个子类,第36类具有9个子类:

下面列出了Class 25的子类以进行说明。

第25类:服装,鞋类,头饰

子类子类的描述商品/服务示例2501服装服装; 大衣 夹克[衣服]; 等等2502婴儿纺织品婴儿裤[内衣];铺子[衣服]; 等等2503特殊运动服泳衣/泳衣;体操服装;骑车者的衣服;等等2504防水服雨衣; 雨披; 防水服; 等等2505戏剧服装化妆舞会服装;戏剧服装/舞台服装;等等2506专用鞋(此子类现在合并到子类2507中)2507鞋类鞋子; 靴子; 高跟鞋 拖鞋; 等等2508礼帽帽子; 帽子[headwear]; 头巾[衣服]; 等等2509针织品针织品; 袜子 丝袜 等等2510手套,不包括在特殊手套中手套[衣服];罩衫[衣服]; 等等2511领带,围巾,纱幔,面纱领带; 围巾 领结; 等等2512皮带,皮带[衣服]皮带[衣服];吊带; 腰带 等等2513单品浴帽;等等2.3大班

第30类有19个子类,第09类有24个子类:

下面列出了Class 30的子类以进行说明。

第30类:咖啡,茶,盐,冰等

子类子类的描述商品/服务示例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咖啡; 可可; 咖啡饮料;等等3002茶及茶替代品茶; 冰茶; 茶饮料;等等3003糖糖; 方糖; 天然甜味剂;等等3004糖果巧克力; 糖果; 口香糖; 等等3005蜂蜜,糖蜜和非药用营养素蜜糖; 金糖浆 蜂王浆; 等等3006面包,糕点和糖果面包; 蛋糕; 糖果/糖食;等等3007方便食品披萨;饼子; 炒饭; 等等3008大米和面粉,包括多用途冰淇淋白饭; 面粉; 玉米粉 等等3009面条和米粉食品方便面; 意大利面; 通心粉; 等等3010谷物膨化食品爆米花; 年糕; 谷物类休闲食品;等等3011豆粉,面筋食品大豆粉 等等3012木薯粉及相关产品马铃薯粉;食品淀粉;等等3013用于食品,冰制品的冰天然或人造冰;冰淇淋; 冷冻酸奶 等等3014盐食用盐;用于保存食品的盐;等等3015酱油,醋酱油; 尖酸刻薄; 等等3016芥末,味精,调味料,调味品调味品;咖喱[香料];芥末; 等等3017酵母酵母; 蒸煮酶 小苏打; 等等3018调味香精,香料食品芳香制剂;食品用香精,以太香精和精油除外;等等3019单品用于烹饪的面筋添加剂;等等3.子类系统引起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中国引入了独特的子类系统,用于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评估商品/服务的相似性。尽管“复选框”方法是为提高效率而设计的,但它没有留出空间进行逐案分析。

这与许多其他国家的过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些国家中,通常以更灵活,更详细的方式评估商品/服务的相似性,从而允许申请人反驳审查员并在需要时提供支持证据。

评估商品/服务相似性的实践中的这些差异是外国申请人在中国遭受挫折的根源。

为了帮助外国申请人克服这种挫败感,下面我们探索并解决我们通常从客户那里收到的六个最常见的查询。

3.1我可以通过选择类别标题作为商标说明来覆盖整个类别吗?

外国申请人可以选择类别标题作为商标规格,并假设因此涵盖了整个类别。在中国的实践中并非如此。

首先,类别标题(或子类别标题)通常是不可接受的,通常必须进行修改以反映该类别中的特定商品/服务。

其次,即使商标标题接受了类别标题,也仅覆盖文字标题中具体列出的项目。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并不将标题视为标题本身,而是有效地赋予其与子类相同的权重。

例如,申请人可以在类别25的标题“服装,鞋类,头饰”上注册其XYZ商标,因此假定构成该类别的所有13个子类别也都包括在内。涵盖了“服装,鞋类,头饰”,即子类2501-05(与服装有关),2507(与鞋子有关)和2508(与头盔有关)。它不涵盖其他子类,例如2509(与袜子相关),2510(与手套相关),2511(领带,围巾和相关项目)和2512(与皮带相关)。

这意味着第三方仍可以在未发现的子类中注册相同的XYZ商标,因为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这些子类中的商品被视为与“服装,鞋类,头饰”不同,也就是说,整个类均不包括在内。

3.2为什么延伸到中国的国际注册通常具有较窄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的实践中,IR通常无法提供足够的子类覆盖范围,因此在保护范围上存在空白。

这是因为很少草拟IR来考虑中国子类系统。IR的规范可能为本国(例如,美国或加拿大)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没有为中国提供保护,因为没有涵盖足够的子类。

仍以Class 25为例,IR规范可能显示为“大衣,T恤,西装,裙子,裤子,内裤”,这可能足以保护其他国家/地区的各种服装品牌。但是,按照中国的惯例,这些物品仅属于子类别2501,不包括其他子类别的物品,例如婴儿服装(子类别2502),泳衣(子类别2503),雨衣(子类别2504)等。

同样,在中国,保护范围还不够,而且未发现的子类别之间也会存在空白,这可能会使品牌容易受到商标盗版的影响。

即使不是通过IR在中国申请商标,而是通过正常的国家申请在中国注册,对于许多外国申请人也可能出现相同的问题。这是因为商标规范是由不了解或不熟悉中国子类系统的外国律师起草的,和/或没有聘请中国当地法律顾问就子类问题提供具体建议。

3.3如果商标被拒绝,我可以限制或缩小商品/服务范围以克服引用的商标吗?

当商标因所引用的商标而被拒绝时,许多外国申请人希望缩小商标规格,以便所收窄的商品/服务描述似乎与所引用的商标不同。这是许多国家的既定做法,但不幸的是在中国不可行。

在中国的子类别体系下,无论商品/服务的修订说明有多狭窄,如果商标仍在同一子类别中,则该商标被视为与该子类别中的其他商品/服务相似。例如,申请人可以提议将子类别0501中的原始商品“营养补充剂”限制为“营养补充剂,即包含预防牙齿疾病和蛀牙的成分的非酒精饮料”,但缩小的描述仍属于子类0501和因此,仍然类似于该子类中的任何项目。

3.4我不理解该商标驳回决定。在我的申请被拒绝时,那些看起来相似的引用标记如何共存?

外国申请人经常对中国的商标驳回决定感到困惑。通常,会引用几个商标来拒绝该申请。然后,申请人无法理解为什么所有看起来相似的引用标记在申请被拒绝时可以共存。

子类系统通常是答案。那些引用的标记共存,因为它们各自的商品/服务归为不同的子类;通过扩展,商标本身被认为是不同的。

重要的是,外国申请人寻求当地的中国法律顾问以子类别的形式解释拒绝决定。具体来说,除了对所引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简单翻译外,您还应要求当地律师提供您的商标所涵盖的子类别以及每个所引用商标所涵盖的子类别的列表。

子类方法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报告商标驳回决定,尤其是如果引用的商标很多的话。例如,申请人可能会不知所措,因为被引用的商标多达六个,商标被拒绝。他们如何克服那么多被引用的商标才能注册商标?

但是,仔细分析通常会发现,实际上只有一个或两个子类是申请人的关键,因此,在六个被引用的标记中,可能只有一个或两个被引用的标记实际上阻止了这些子类。因此,申请人可能只需要克服一个或两个引用的商标,而不是全部六个引用的商标,即可将其商标注册到关键子类中。因此,可以制定一种更明智的策略,专注于处理较少数量的引用商标,从而增加成功的机会并降低上诉成本。

3.5子类别系统如何影响未使用的商标撤销?

通常在CTMO之前的非使用取消过程中考虑子类。这意味着在子类中演示一项的使用通常可以维护整个子类的注册。例如,您的商标在“蛋糕,三明治,布丁”子类中的第30类中注册。在商标不使用取消程序中,您只能显示关于“蛋糕”的使用证据,而不能显示“三明治;布丁”的使用证据。但是,显示此类证据可以帮助您在“三明治;布丁”的类似商品上保持商标,因为它们属于同一子类。

3.6子类别系统如何影响商标侵权案件?

尽管在CTMO之前的商标审查阶段严格遵守子类系统,但是中国法院愿意逐案评估商品/服务的相似性,因此不受子类系统的约束。考虑到特定案件的性质,在不同类别(例如袜子和衬衫)中,有时甚至在不同类别(例如衣服和眼镜)中的商品/服务,在中国商标侵权判决中并不罕见。因此,子类系统仅是参考,而不是法院在评估商品/服务的相似性时进行商标侵权诉讼的关键因素。

4.商标审查过程中应如何处理非标准商品/服务?

子类别体系的一个相关问题是难以将非标准商品/服务纳入中国商标规格体系。当前,CTMO仅接受标准商品/服务-即尼斯分类系统下列出的那些商品,以及CTMO定期发布和更新的其他可接受条款的补充清单。这使许多外国申请人感到沮丧,尤其是如果他们习惯于起草适合其各自业务的详细商标规格。

与非标准商品/服务相关的做法是不固定的,并且多年来已经发生了变化。在2014年之前,只要详细,清晰且在商业中普遍使用非标准商品/服务的申请,CTMO就可以轻松接受。在此期间,几乎总是给申请人第二次或第三次机会,以回应有关非标准商品/服务的行政诉讼时提出其论点和修正案。

但是,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CTMO彻底改变了对非标准商品/服务的态度。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CTMO希望按照2014年5月生效的修订后的商标法的要求,清理其案卷并加快商标审查的步伐。人们认为,采取多项办公室行动阻碍了案卷清理程序。在此期间,如果申请人试图响应办公室的要求而接受非标准商品/服务,则CTMO几乎总是立即拒绝申请。

自2017年以来,出现了一种向后趋势,即对非标准商品/服务的处理方式更加宽松。在某些情况下,应根据办公室的行动接受非标准品,特别是如果审查员可以清楚地确定非标准品属于哪个子类。但是,如果非标准项目未根据办公行为而修改为标准项目,则审查员仍有权立即拒绝该申请。因此,在当前的实践中,仍然建议将非标准商品/服务更新为标准商品/服务。

非标准商品/服务问题的唯一例外是扩展到中国的国际注册(IR)。尽管如前所述,IR的子类覆盖范围不足,但它们的优势在于,它们所包含的原始商标规范在中国得以保留。因此,在中国商标申请需要非标准商品/服务的情况下,IR仍然是重要的工具。

5.结论

通过对上述常见问题的分析,鉴于中国的子类别系统,我们为外国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建议:

对于您的关键商标,建议直接在中国提交商标,并带有专门起草的商标规范,涵盖每个关键类别中的所有子类别或尽可能多的相关子类别。这将为您的密钥类别中的密钥提供最大范围的保护,并且不会给商标盗版者带来任何漏洞。

扩展到中国的国际注册(IR)通常具有较窄的保护范围,因为商标规范的起草并未考虑到中国的子类体系。IR通常会留下未发现的子类,因此通常不足以保护您在中国的关键商标。

仅选择类别标题作为您的商标说明将无法涵盖整个类别。覆盖整个类的正确方法是从该类中的每个子类中至少选择一项。

延伸到中国的国际注册(IR)是重要的工具,如果对您而言重要的是,为您量身定做的商品/服务注册带有非标准描述的商标,则很重要。按照目前的惯例,在直接向中国提交的正常申请中,几乎不可能接受非标准商品/服务。

当收到商标驳回决定似乎很复杂或对您没有意义时,请让您当地的中国律师就子类别进行解释,尤其是如果引用的商标很多。然后,您可以确定感兴趣的关键子类,并缩小实际的“阻止程序”引用标记的范围,这可以帮助您制定更加集中的上诉策略,从而获得更大的成功机会和更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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