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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标案法分析

2021-01-28 10:01:57|269|起点商标网
在21世纪,商标在每个行业中都变得至关重要。药品商标特别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但是,尽管制药公司将花费数百万卢比来开发药物并获得专利,但它们在药物商标上花费的时间,精力或精巧程度很少-实际上,这些药物通常以通用成分命名。

药品商标与所有其他商标均受相同的法定制度约束。本章分析了印度司法机构在区分药品商标和其他商标方面所起的作用。

药品商标的采用

从通用名称衍生或包含通用贸易要素的商标

通常的做法是以药品或药物产品的通用成分来命名。但是,此类标记通常被认为是微弱或无区别的,因为它们很容易追溯到其各自的成分。此类商标还存在被其药物包含相同通用成分的其他制造商采用的风险。但是,采用非专利药的名称作为商标是一回事–基于非专利药的名称“发明”商标完全是另一回事。

在Bal Pharma Ltd诉Wockhardt Limited案中,涉及商标AZIWOK和AZIWIN之间的纠纷,孟买高等法院分庭法官接受了被告的论点:

竞争商标中的前缀“ Azi-”是仿制药阿奇霉素的缩写;

不同公司使用通用前缀“ Azi”销售各种品牌的阿奇霉素。

但是,尽管法院同意前缀“ Azi-”在行业中是通用的,但法院认为,竞争对手商标中不常见的元素“ -wok”和“ -win”完全不同,因此拒绝了被告的禁令。

在Apex Laboratories Limited诉Zuventus Health Care Limited(2006(33)PTC 492(MAD))一案中,涉及商标ZINCOVIT和ZINCONIA的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分庭法官同样裁定,两个商标均包含前缀“ Zinc-”,这在交易中很常见,并且原告不能要求拥有该字眼的所有权。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禁令。

上述判例法清楚地表明,如果商标是从流行的通用药品中获得的,或包含该行业共有的元素,则行业和公众成员将更多地考虑该商标中的不常见或新特征,从而将其删除混乱或欺骗的可能性。但是,声称某商标,前缀或后缀是该行业共有的一方有证明的责任,并且只有通过证明其广泛的商业用途才能解除这种责任,而不仅仅是证明其存在于商标注册簿中。 。这些裁决参考了最高法院在Corn Products Refining Co诉Shangrila Food Products Ltd(AIR 1960 SC 142)和在Pidilite Industries Ltd诉SM Associates(2003(5)BomCR 295)一案中的孟买高等法院的裁决。

但是,如果商标是从其通用成分的名称衍生而来的,则禁令不会总是被拒绝。法院将以其通用成分名称巧妙地创造商标来奖励当事方的才智。在Wyeth Holdings Corporation诉Burnet Pharmaceutical(Pvt)Ltd(AIR 2008 Bom 100)中,涉及FOLVITE和FLOV商标,被告辩称:

原告商标FOLVITE包括“ Fol-”(代表“叶酸”)和“ -vit”(代表“维生素”)的组合;

原告不能通过在两个词的缩写中加上“ -e”来主张对“叶酸”和“维生素”的垄断。

孟买高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原告的商标是一个组合的发明字,被告不能主张通过分解商标的过程将其作为共同要素的组合。

在最近一宗Neon Laboratories Limited诉Medical Technologies Limited((2016)2 SCC 672)案中,最高法院在驳回原告对商标权PROFOL(源自分子化合物Propofol的商标)的主张时,最高法院评论说:

商标通常应包含新的创造;

如果商标是现有单词,则该商标不应具有与产品有关的描述性特征,也不应该是称赞或称赞。

最高法院承认制药业商标通常可以复制并反映其构成的事实,但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这方面可能是商标注册减少的良好依据,但它可能仍然是假冒商标的有利决定因素。行动。

来自国际非专利名称的商标

《 1999年商标法》第13条禁止将国际非专有名称(INN)注册为商标。但是,如果商标与国际非专利名称不同但又非常相似,该怎么办?在Lupine Limited诉Imperial Chemical Industries Plc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针对商标注册商以与ATEN Atenolol相似为由拒绝ATENOVA商标注册的命令提起上诉:

ATENOVA商标类似于Atenolol,但它不是INN。

请愿人没有使用完整的国际非专利名称,而只是使用其中一部分来创造一个新单词;

如果请愿人完整地复制了“阿替洛尔”一词,问题就不一样了。

在Ajanta Pharma Limited诉Sunways(India)Pvt Ltd的未报告裁决中,孟买高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护,即原告的商标GATE和GATE PD源自INN加替沙星和泼尼松龙,并认为案件的事实并非如此。要求法院在过渡阶段调查原告商标的注册。

判断混乱或欺骗

传统上,法院在商标诉讼中使用的标准是混淆的可能性而非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对Cadila Healthcare Limited诉Cadila Pharmaceuticals Limited的裁决(AIR 2001 SC 1952)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断。最高法院注意到人性的脆弱和社会对医生的压力,但认为应该有尽可能多的明确指标来区分两种药物,因为在医院里,要使用药物进行治疗并不少见。在高压情况下口服。因此,通常将混淆可能性的测试替换为混淆可能性的测试-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任何混淆可能性,则必须禁止使用侵权商标。尽管法院在评估竞争对手商标的欺骗性相似性时采取了更严格的方法,但法院认为,要显示出令人迷惑的相似性,需要使用较少的证据。此后,各个下级法院都遵循了该判决。

判断可能混淆的因素

处方药和电话订单

以前,药品是仅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是法院评估竞争商标之间混淆或欺骗的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但是,法院已经采取了更为务实的方法。在Astra-IDL Limited诉TTK Pharma Limited(AIR 1992 Bom 35)一案中,孟买高等法院评论说,原本应按处方出售的预定药物在印度未按处方出售,这减轻了评估该因素时的权重欺骗性的相似性。

在卡迪拉,最高法院裁定医师和药剂师并非万无一失,而且医学上的错误也不能容忍,因为即使有错误的可能性也可能致命。臭名昭著的医生笔迹在淡化医生处方的重要性方面也起了作用。

法院还注意到以下事实:许多处方都通过电话联系药剂师,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消除混淆或欺骗的可能性。在Boots Company Plc诉孟买商标注册局(2002 Vol 104(3)Bom L R574)中,法院裁定,由于英语不是印度人口的母语,因此英语单词的发音方式不同,并且容易失真。因此,有争议的竞争药物是处方药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防止混淆,否则就可能发生混淆。尽管如此,在先灵公司诉联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CDJ 2010 BHC 2551(DB))孟买高等法院认为,这些货物是由医院和诊所(而非柜台上的普通消费者)批量购买的事实,对于评估混淆或欺骗的可能性非常重要。 。

文化和敏感性测试

法院还适当考虑了药物的消费或使用方式。如果医生在对患者使用药物之前进行了文化和敏感性测试,那么混淆和欺骗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在Schering公司法院认为,没有任何标记之间的混淆或欺骗的可能性,因为参与竞争产品的仿制药是:

昂贵;

仅由医院的医生使用;

仅在医生通过敏感性和培养试验感到满意的情况下,才对患者进行治疗。

剂型,包装或商业外观的差异

根据最高法院在Kaviraj Pandit Durga Dutt Sharma诉Navaratna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AIR 1965 SC 980)中的判决之后,现在可以确定,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采用了原告商标的基本特征,则该决定是不重要的。货物或包装上的装饰物,包装或其他文字或标记是否显示出明显的差异或表明不同的贸易来源。尽管如此,剂型,包装或商业外观上的差异仍被认为是假冒行为的良好防御。

药品商标和法规批准

印度对批准新药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是,是否对药品品牌使用相同程度的严格性是一个不同的问题。《 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并未提及“商标”一词。它使用了“虚假毒品”一词,即一种可能以欺骗的方式类似于另一种毒品的毒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禁止制造和销售伪造药品。法院已向监管机构发布了多个准则,其中规定,在授予许可以品牌名称生产药品之前,必须确保当局确信市场不会出现混乱或欺骗。法院还要求当局考虑要求申请人向商标注册局提交一份有关正在申请的商标的正式检索报告,这将使当局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但是,经常会批准类似品牌的药品。制药业日新月异商标诉讼就是这一事实的证明。

新兴趋势

在霓虹灯实验室(上)中,最高法院承认并重申了药品商标的跨国性质。法院认为,由于医生和医疗公司紧跟世界范围内药物制剂的最新发展(即通过定期参加会议,专题讨论会),国际制药商标和具有欺骗性的印度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现在更大。和讲座),并且由于药品在印度的期刊和杂志中广泛宣传。法院裁定,如果涉及某药品的商标与世界范围内的某一当事方相关联:

如果另一方允许在印度出售覆盖相似药物的相同商标,则会出现异常情况;

如果国际版权持有人最初是在世界市场上使用的,那么国际版权持有人未在印度使用该商标这一事实就无关紧要。

因此,法院在国际商标与国内商标之间划开了透明的面纱。

结论

众所周知,商标可以帮助行业和公众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或来源。在制药行业中也是如此,实际上,可以说没有其他行业与之相关。当前需要强大的制药商标。这不仅对医生和其他医生很重要,对于经常练习自我药物治疗的公众也很重要。因此,重要的是,除非商标是智能衍生或采用且不直接表明该通用成分,否则制药公司不得采用与该药物的通用成分极为相似的商标。

此外,监管机构有责任仅批准那些品牌名称与市场上现有产品不相同或相似的药物。他们可能会要求申请人以任何冲突或类似的商标为由,从商标注册处提交搜索报告。

最后,权利人在保护其药品商标方面的保持警惕也很重要,因为这会导致将商标从市场上撤除,这很可能引起混乱和欺骗,从而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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