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双十一”?公众认知或决定阿里巴巴与京东商标纷争走向
2021-01-28 10:01:53|273|起点商标网
来源:新浪网
“双十一”的狂欢气氛还未散去,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却因“双十一”商标纷争,双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
案件起因是京东针对阿里巴巴注册商标“双十一”提起的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对该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对商业管理辅助等多项服务上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结果,阿里巴巴和京东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有知识产权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此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如何看待全体网民认知,如果法院觉得大多数网民认为“双十一”是阿里特有的,阿里巴巴占优,反之则京东占优。另一位律师认为,“双十一”商标在逐渐被淡化成为一个通用名称的情形下,阿里巴巴维持该商标权比较困难。
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消息,该院于11月10日就两起阿里巴巴与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两案均涉及阿里巴巴于2011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图:涉案“双十一”商标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才是两起案件的被告,但阿里巴巴和京东在法庭上将矛头对准了彼此。
回顾双方纠纷始末,2009年阿里巴巴首创“双十一”购物节,掀起了一轮电商消费的新高潮。2011年阿里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并在次年获批。2014年,业内流传的一封公开信显示,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平台要求各大媒体不要为其他电商企业发布带有“双十一”字样的促销广告。
随着“双十一”购物节在各大电商平台的“全面开花”,京东也在2014年前后申请注册了“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商标,区别于前述阿里巴巴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
双方的正面冲突始于2017年7月。阿里巴巴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京东的同类商标无效,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的支持,京东对此不服。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据此,京东在2018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主张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
在首次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继续维持注册。京东不服,于2019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维持。但是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这部分服务上没有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撤销。
对于复审结果,阿里巴巴对被撤销注册的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注册的部分不服,因此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而阿里巴巴和京东都是彼此案件的第三人。11月10月两期案件公开庭审后,法院未当庭宣判。截止发稿前,两案尚在审理中。
谁的“双十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第一、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第二、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中能否反映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了对应关系、能否体现“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内容;第三、涉及“双11”、“双11全球狂欢节”等标识是否属于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
简而言之,此案的核心命题是:“双十一”是阿里巴巴独有的商标,还是指代各大电商平台、众多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购物节?
对于涉案的“双十一”商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这个名称从商标法上看显著性较弱,所以这个商标如果要申请还必须举证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阿里方的观点肯定是我先提出这个名称,并且我先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京东以及其他的电子商务平台就会认为,在使用取得显著性的环节,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大街小巷上的很多的店铺都在使用这个名称,并不是阿里的使用才造就了它的显著性。
此时就要看法院怎么认定相关公众,在本案中也就是全体网民的认知,如果法院觉得大多数网民认为‘双十一’是阿里特有的,阿里巴巴会占优,反之则京东占优。”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冰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商标注册的根本目的是使消费者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注册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最初,2011年,阿里巴巴申请“双十一”商标时,该商标作为一个臆造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因而获得注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十一”逐渐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成为“电商平台购物节”的代称,其商标属性逐渐淡化。社会公众已经将“双十一”与在该日期前后电商平台进行打折促销活动相联系,而不会将该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此外,“双十一”本身也有11月11日的含义,作为一个特定日期的代称,阿里巴巴并不能对其享有垄断性的权利。
因此,她认为,“双十一”商标在逐渐被淡化成为一个通用名称的情形下,阿里巴巴维持该商标权比较困难。即使阿里巴巴继续享有该商标权,也较难排除他人在11月11日这一特定日期前后进行促销活动时使用“双十一”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新浪法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旗下的中国商标网上以“双十一”为关键词查询,可以检索到172件商标。这些商标的申请人中,除了阿里巴巴以外,也有文化传媒、食品饮料、广告设计、医药科技、网络服务等各领域的公司,甚至还有不少自然人。
对于“双十一”商标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报评论称,“商业竞争是常态,合理有序的竞争也应该得到市场的接受和鼓励,期待‘撤三’制度可以在未来让商标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回归它应有的本质。本次‘双十一’商标之争源自电商平台巨大的经济利益,其实对商家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理应放在首位,只有这样,‘商标之争’才会最终争得其所。”
“双十一”的狂欢气氛还未散去,两大电商巨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却因“双十一”商标纷争,双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
案件起因是京东针对阿里巴巴注册商标“双十一”提起的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审查,对该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对商业管理辅助等多项服务上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结果,阿里巴巴和京东均表示不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有知识产权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此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如何看待全体网民认知,如果法院觉得大多数网民认为“双十一”是阿里特有的,阿里巴巴占优,反之则京东占优。另一位律师认为,“双十一”商标在逐渐被淡化成为一个通用名称的情形下,阿里巴巴维持该商标权比较困难。
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消息,该院于11月10日就两起阿里巴巴与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两案均涉及阿里巴巴于2011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图:涉案“双十一”商标
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才是两起案件的被告,但阿里巴巴和京东在法庭上将矛头对准了彼此。
回顾双方纠纷始末,2009年阿里巴巴首创“双十一”购物节,掀起了一轮电商消费的新高潮。2011年阿里申请注册“双十一”商标,并在次年获批。2014年,业内流传的一封公开信显示,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平台要求各大媒体不要为其他电商企业发布带有“双十一”字样的促销广告。
随着“双十一”购物节在各大电商平台的“全面开花”,京东也在2014年前后申请注册了“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商标,区别于前述阿里巴巴注册的“双十一”商标,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
双方的正面冲突始于2017年7月。阿里巴巴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京东的同类商标无效,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的支持,京东对此不服。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据此,京东在2018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主张阿里巴巴在2015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三年期间没有使用“双十一”商标。
在首次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继续维持注册。京东不服,于2019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维持。但是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这部分服务上没有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撤销。
对于复审结果,阿里巴巴对被撤销注册的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注册的部分不服,因此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而阿里巴巴和京东都是彼此案件的第三人。11月10月两期案件公开庭审后,法院未当庭宣判。截止发稿前,两案尚在审理中。
谁的“双十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第一、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第二、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中能否反映诉争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了对应关系、能否体现“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内容;第三、涉及“双11”、“双11全球狂欢节”等标识是否属于未改变显著特征的使用。
简而言之,此案的核心命题是:“双十一”是阿里巴巴独有的商标,还是指代各大电商平台、众多商家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购物节?
对于涉案的“双十一”商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对新浪法问表示,“这个名称从商标法上看显著性较弱,所以这个商标如果要申请还必须举证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阿里方的观点肯定是我先提出这个名称,并且我先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京东以及其他的电子商务平台就会认为,在使用取得显著性的环节,所有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大街小巷上的很多的店铺都在使用这个名称,并不是阿里的使用才造就了它的显著性。
此时就要看法院怎么认定相关公众,在本案中也就是全体网民的认知,如果法院觉得大多数网民认为‘双十一’是阿里特有的,阿里巴巴会占优,反之则京东占优。”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冰律师对新浪法问指出,商标注册的根本目的是使消费者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注册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最初,2011年,阿里巴巴申请“双十一”商标时,该商标作为一个臆造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因而获得注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十一”逐渐在社会公众的认知中成为“电商平台购物节”的代称,其商标属性逐渐淡化。社会公众已经将“双十一”与在该日期前后电商平台进行打折促销活动相联系,而不会将该商标与阿里巴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此外,“双十一”本身也有11月11日的含义,作为一个特定日期的代称,阿里巴巴并不能对其享有垄断性的权利。
因此,她认为,“双十一”商标在逐渐被淡化成为一个通用名称的情形下,阿里巴巴维持该商标权比较困难。即使阿里巴巴继续享有该商标权,也较难排除他人在11月11日这一特定日期前后进行促销活动时使用“双十一”字样。
值得一提的是,新浪法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旗下的中国商标网上以“双十一”为关键词查询,可以检索到172件商标。这些商标的申请人中,除了阿里巴巴以外,也有文化传媒、食品饮料、广告设计、医药科技、网络服务等各领域的公司,甚至还有不少自然人。
对于“双十一”商标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报评论称,“商业竞争是常态,合理有序的竞争也应该得到市场的接受和鼓励,期待‘撤三’制度可以在未来让商标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回归它应有的本质。本次‘双十一’商标之争源自电商平台巨大的经济利益,其实对商家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理应放在首位,只有这样,‘商标之争’才会最终争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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