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的概念
2021-01-28 10:01:07|235|起点商标网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q这个新技术方案能够在工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或者实际用途的产品。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发明创造,对创造性的要求略低于发明。20世纪后期,一些国家的实用新型制度的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在日本,仅以平面图形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建筑物,用显微镜才能看见的微观结构以及电路等均可申请实用新型。在德国,也取消了以前的关于“三维形状”, “微观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法国和澳大利亚则在这方面走得更前,将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方法,当然在名称上也作了改动,不再称其为“型”,在法国称为“实用证书”,在澳大利亚则称为“小专利”。
世界上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英国。184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实用新型法。不过,英国在1663年已经废除了这种制度。[q]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单独的工业产权加以保护首先出现在德国。德国于1891年制定了实用新型法。1911年《巴黎公约》正式确定了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目前,世界上采用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中、德、日、法、葡、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科学技术水平还较低,属于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数量很大,保护这部分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世界上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英国。184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实用新型法。不过,英国在1663年已经废除了这种制度。[q]将实用新型作为一种单独的工业产权加以保护首先出现在德国。德国于1891年制定了实用新型法。1911年《巴黎公约》正式确定了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目前,世界上采用实用新型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中、德、日、法、葡、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科学技术水平还较低,属于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数量很大,保护这部分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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