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特征
2021-01-28 10:01:53|263|起点商标网
1.包含技术创新
所谓创新,就是指与现有技术比较,发明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如果完全是前人成果的重复就不是发明、当然,这并不是说发明不能借鉴前人的成果。利用、借鉴前人成果,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出改进,也是一种创新。完全白创、独立开拓出一个全新领域,毫不利用现有技术的发明,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只要能够做出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的方案,就可能完成发明。
2.必须利用自然规律
(1)此处所指的“自然规律”,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和化学的原理或定律,因此不包括人的纯智力活动产生的东西或人为规定的东西!根据这个规定,密码的编制方法、计算方法、财务或会计方法、游戏方法或者记忆方法等都不是发明。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例如,抽水机将水抽上山,再利用水从山上流下来因落差而形成的动能发电,发出的电再供给抽水机将水抽上山。在这个循环中如果没有能量损失,只要为整个系统的启动一次注人一定的能量,系统便可周而复始地永远运转下去。但是,热力学第二定律指出,任何过程中的热耗散都是不可逆转的过程,即在不与外界进行能量交换的封闭系统中,热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转换成机械能或电能等其他能量形式。所以,在前述循环过程中不可能没有能量损耗。故而这种第二类永动机仍然违背了自然规律,不成为发明。
(2)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东西。根据这个规定,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科学发现不是发明。发现物品或方法的新用途,虽不是“发明”,但若是积极利用所发现的用途,且有后续的创造性时,可以成为“用途发明”。实际上,科学发现与发明的区别是微妙的,其区别就在于有无原理上有目的地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性。
3.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发明应该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必须产生技术效果,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这种技术性方案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并不需要实实在在地转化为某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即使是对产品发明也是如此。也就是说, 《专利法》并不要求方案已经实际实施,而是有一个完整的、可以实施的方案-关于这一点,可以将《专利法》所说的发明与《发明奖励条例》所说的发明进行比较:《发明奖励条例》认为,发明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所谓“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是指发明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效果须符合以下条件:经过中试或者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已经经过产品鉴定或者验收;已为科研、生产、国防等领域广泛采用。因此,《发明奖励条例》要求的发明必须是能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生产的技术而不能只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专利法》要求的发明,不要求达到立即能够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程度;但是,也不能是一种空洞的愿望或者科学幻想,应当具有将来实施的可能性和准确性。
所谓创新,就是指与现有技术比较,发明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如果完全是前人成果的重复就不是发明、当然,这并不是说发明不能借鉴前人的成果。利用、借鉴前人成果,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出改进,也是一种创新。完全白创、独立开拓出一个全新领域,毫不利用现有技术的发明,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只要能够做出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的方案,就可能完成发明。
2.必须利用自然规律
(1)此处所指的“自然规律”,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和化学的原理或定律,因此不包括人的纯智力活动产生的东西或人为规定的东西!根据这个规定,密码的编制方法、计算方法、财务或会计方法、游戏方法或者记忆方法等都不是发明。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例如,抽水机将水抽上山,再利用水从山上流下来因落差而形成的动能发电,发出的电再供给抽水机将水抽上山。在这个循环中如果没有能量损失,只要为整个系统的启动一次注人一定的能量,系统便可周而复始地永远运转下去。但是,热力学第二定律指出,任何过程中的热耗散都是不可逆转的过程,即在不与外界进行能量交换的封闭系统中,热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转换成机械能或电能等其他能量形式。所以,在前述循环过程中不可能没有能量损耗。故而这种第二类永动机仍然违背了自然规律,不成为发明。
(2)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东西。根据这个规定,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科学发现不是发明。发现物品或方法的新用途,虽不是“发明”,但若是积极利用所发现的用途,且有后续的创造性时,可以成为“用途发明”。实际上,科学发现与发明的区别是微妙的,其区别就在于有无原理上有目的地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性。
3.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发明应该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必须产生技术效果,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这种技术性方案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并不需要实实在在地转化为某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即使是对产品发明也是如此。也就是说, 《专利法》并不要求方案已经实际实施,而是有一个完整的、可以实施的方案-关于这一点,可以将《专利法》所说的发明与《发明奖励条例》所说的发明进行比较:《发明奖励条例》认为,发明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重大科学技术新成就。所谓“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是指发明的成熟程度和实用效果须符合以下条件:经过中试或者相当于中试以上规模的生产、实施;已经经过产品鉴定或者验收;已为科研、生产、国防等领域广泛采用。因此,《发明奖励条例》要求的发明必须是能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生产的技术而不能只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专利法》要求的发明,不要求达到立即能够直接应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程度;但是,也不能是一种空洞的愿望或者科学幻想,应当具有将来实施的可能性和准确性。
起点商标作为专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知产交易信息请点击 【在线咨询】或添加微信 【19522093243】与客服一对一沟通,为大家解决相关问题。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
t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