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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的统一性与和平共处

2021-01-28 10:01:02|273|起点商标网
一家爱尔兰公司已于1998年申请了多个欧盟商标,包括商标“ Kerrygold”,以指定乳制品。在欧洲大陆,一家爱尔兰公司的子公司西班牙公司以“ Kerrymaid”的标志出售类似的产品,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家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 Kerrymaid”作为欧盟商标。爱尔兰公司随后将这家西班牙公司带到了欧洲。在阿利坎特的共同体商标法院审理。它辩称在西班牙使用商标侵犯了其权利,并希望仅在该领土禁止使用该商标。

一审法院驳回了西班牙的侵权行为,理由是自从两个商标在欧盟申请很久以来,它就和平共处于爱尔兰和英国。这两个商标共有的“凯里”元素是指以其奶牛场闻名的爱尔兰郡。法官裁定,由于欧盟商标的统一性,两个成员国的这种共存消除了对先前商标原产地标记功能的不利影响。上诉法院对这些结论表示怀疑,然后将三个问题转交欧洲联盟法院(CJEU)进行初步裁决。

在第一个问题中,法院询问,在联盟的一部分(爱尔兰和联合王国)两个商标和平共处的情况下,在商标的另一部分中使用的标志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风险?联盟(西班牙)和欧洲商标。

2017年6月14日 关于欧盟商标(EUTR)的法规2017/1001第1条 通过规定在整个欧盟领土内给予统一保护,阐明了欧盟商标的统一性。因此,如果在欧盟领土内部分地区和平共处,EUTR第9条是否可以禁止在整个欧盟领土内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提醒一下,法院已经接受,不能排除两个品牌在特定市场中“和平”共处可能与其他因素一起,有助于降低该品牌在该地区之间混淆的风险(欧洲法院, 2009年9月3日,C-498 / 07 P,  Aceites del Sur对Koipe,第82点)。

引用其“ Combit Software”判决(CJEU,2016年9月22日,C-223 / 15,Combit Software;请参阅 有关LEXplicite的文章),CJEU在2017年7月20日的判决中规定了以下原则:在欧洲联盟的一部分中,使用标志会引起与欧盟商标混淆的可能性,而在欧洲联盟的另一部分中,相同的使用不会引起混淆的可能性。 ,则该商标授予的专有权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联盟商标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必须阻止在有关问题的标志下的有关商品在整个欧洲联盟整个领土上的销售,但被发现涉及的部分除外。没有混淆的可能性“(CJEU,2017年7月20日,C-16分之93),但重要的是,引用相同的判断,在CJEU回顾,”对欧洲联盟部分地区混淆可能性的审查必须基于对有关案件中所有相关因素的整体评估,并且该评估必须包括对商标使用的商标和标志的视觉,语音或概念比较第三方,尤其是出于语言上的原因,可能导致对欧盟一部分和另一部分得出不同的结论。”

因此,欧洲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有关标志进行全球评估,因为它的判决仅基于欧盟部分地区和平共处的存在,以消除混乱的风险。通常,由于共存不是统一保护的影响,仅凭此理由就不可能得出结论,如果不对这些标志进行全球评估,就不会有欧盟另一部分地区出现混乱的风险。

在第二个问题中,主审法院询问,为了评估混乱的风险,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是否可以考虑与不受侵权索赔约束的领土有关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凯利具有描述性元素,以禁止在欧盟领土的另一部分使用该标志。

毫不奇怪,卢森堡的法院没有反对这种推论,当然要指出的是,“在欧盟其中一个地区和其他地区,市场条件和社会文化环境没有显着差异。” 只能比较可比的东西。

最后,第三个问题询问,根据第9条第1款c的规定,在欧盟某部分中具有声誉和商标的欧盟商标之间和平共处是否可以为在欧盟另一部分中利用该商标提供合法依据? )。

这个问题似乎是多余的:如果共存可以潜在地消除混乱的风险,则必须削弱商标之间的联系,而商标之间的联系是损害声誉的重要条件。因此,共存本身并不是“正当理由”,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排除公众对品牌之间混淆的可能性的一个因素。

因此,欧洲法院在逻辑上得出结论,在没有受到禁止使用的要求的情况下,欧盟领土的一部分共存不会自动作为另一部分的“正当理由”有效。它规定,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全球评估,而不是仅仅基于国际电联某一部分是否存在和平共存来作出正当理由的决定。因此,共存本身并不是“正当理由”,而是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排除公众对品牌之间混淆的可能性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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