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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欺骗意图是商标欺诈发现的必要条件

2021-01-28 10:01:45|206|起点商标网
2009年8月31日,In Re Bose Corporation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项备受期待的裁决中裁定:

“一商标被欺诈下商标法仅当申请人或注册人故意与所述意图欺骗PTO虚假材料表示获得的。 ”

因此,法院推翻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商标所有人Bose Corporation欺诈的裁定。

董事会发现Bose在其WAVE商标的第8条续签中犯有欺诈行为,包括“录音机和播放器”在内的各种商品。在续签协议签署时,Bose继续维修(并运回)以前向其客户出售的录音机和播放器,并认为可以使用。但是,委员会认为它不符合与货物有关的使用条件,并且续签中的错误陈述是不合理的。因此,董事会下令取消WAVE注册。

Medinol标准被拒绝

在作出此决定之前,Medinol诉Neuro Vasx,Inc (1)案的裁决设定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欺诈分析标准,并应用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是欺诈的简单疏忽标准。

根据Medinol的规定,在商标起诉或续展过程中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作出的任何重大错误陈述,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均构成欺诈,并导致注册被取消,因为当事方“应知道”此类陈述是虚假或误导性的。

Bose欺诈标准提出了更高的举证责任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澄清说,欺诈标准要求申请人或注册人“故意欺骗”。

主观欺骗意图的证明是分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须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确定。

裁决的影响

该裁决将对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欺诈指控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自从理事会在麦地诺(Medinol)做出决定并采用“本来应该知道”的标准以来,基于当事方关于在商业中使用其商标的错误陈述而取消注册的欺诈请求激增。这些欺诈指控通常在商标纠纷中用作防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建立更严格的“故意”标准可能会影响欺诈指控的成功,并可能影响其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程序中的使用频率。

但是,在起诉和维护实践中主张在商业中使用商标仍应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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