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2021-01-28 10:01:39|246|起点商标网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
强制许可(compulsorylicense),也称非自愿许可(non-voluntarylicense),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它是与自愿许可相对而言的,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违反专利权人的意思强制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促使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强制许可也是国际公约的要求。如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对强制许可作了规定。在我国,原《专》j法》规定了两种强制许可,199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参照《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强制许可形式由两种变成三种,而《专利法》第二修正案对此未作修改。
(二)强制许可的种类
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放的这种强制许可,就是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②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白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在此时间之前,任何单位提出的实施强制许可申请都不可能被批准。③申请实施强制许可酌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④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其已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申请之前没有与专利权人进行过协商,或者虽然进行过协商,但申请人所提出的条件是不合理的,其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都不能被批准。⑤申请人在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申请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应当将其副本送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收到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后,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都允许为公共利益目的实施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从《专利法》的这一规定来看,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国家出现了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即指国家发生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②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即使用专利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商业性使用,如为了公众利益、国防安全等公共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特殊的强制许可,没有时间限制和其他附属条件,也无须经过任何单位的请求。
3.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i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叉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交叉强制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第二专利权人若不实施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就不能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②获得第二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第一专利相比,.具有更大的经济意义和重要的技术进步;③第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交叉强制许可。
(三)实施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无论哪一种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当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并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除与有权享受此种使用的该部分企业或信誉一起,强制许可实施人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就此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专利权人与使用人就使用费的数额不能达成协议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时,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定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同时还要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专利权人或者实施许可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裁决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强制许可(compulsorylicense),也称非自愿许可(non-voluntarylicense),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它是与自愿许可相对而言的,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违反专利权人的意思强制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其根本目的是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促使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强制许可也是国际公约的要求。如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对强制许可作了规定。在我国,原《专》j法》规定了两种强制许可,1992年的《专利法》修正案参照《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修改,将强制许可形式由两种变成三种,而《专利法》第二修正案对此未作修改。
(二)强制许可的种类
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放的这种强制许可,就是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②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白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在此时间之前,任何单位提出的实施强制许可申请都不可能被批准。③申请实施强制许可酌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④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其已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申请之前没有与专利权人进行过协商,或者虽然进行过协商,但申请人所提出的条件是不合理的,其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都不能被批准。⑤申请人在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申请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应当将其副本送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收到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后,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都允许为公共利益目的实施强制许可。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从《专利法》的这一规定来看,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国家出现了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即指国家发生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②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即使用专利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商业性使用,如为了公众利益、国防安全等公共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特殊的强制许可,没有时间限制和其他附属条件,也无须经过任何单位的请求。
3.交叉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专利)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权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i这样的两种强制许可,被称为交叉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交叉强制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第二专利权人若不实施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就不能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②获得第二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第一专利相比,.具有更大的经济意义和重要的技术进步;③第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交叉强制许可。
(三)实施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无论哪一种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时间。当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强制许可实施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具有独占性;并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除与有权享受此种使用的该部分企业或信誉一起,强制许可实施人不得转让此种使用,强制许可实施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就此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专利权人与使用人就使用费的数额不能达成协议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时,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定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同时还要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收到裁决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专利权人或者实施许可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裁决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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