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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定

2021-01-28 10:01:37|284|起点商标网
    (一)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

    所谓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文字、图形,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商标注册不当。

第一种商标注册不当是“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由此可见,根据第41条第1款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构成商标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商标禁用标记)、第11条(不得注册的标记)和第12条(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二是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第二种商标注册不当是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而获得的注册。《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第15条的规定是对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禁止,第16条的规定是在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情况下对地理标志的禁用,第31条的规定则是对在先权利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

    上述两种商标注册不当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注册不当通常不涉及第三人利益,而第二种注册不当则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且在许多情况下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对第一种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对第二种注册不当的商标,只能由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

(二)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的程序

    (1)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

    (2)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3)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子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的,该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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