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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应诚信,欺诈客户须担责

2021-01-28 10:01:04|231|起点商标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日渐提高,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发展势头良好,但行业竞争也愈加激烈。部分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为再次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不惜欺诈客户,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宣判原告卢某与被告重庆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服务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原告卢某与被告某服务公司签订的两份《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协议》,被告某服务公司退还原告卢某相应费用。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委托人遭代理商欺诈恐吓

2018年初,卢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合同,约定由某服务公司代理申请“周老师快乐作文”在3个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注册。2018年5月底,某服务公司安排员工王某玲冒充北京“快乐营”公司“刘总”给卢某打电话,称其申请的“曹老师快乐作文”因与卢某的“周老师快乐作文”相冲突被驳回,要求卢某向其转让“周老师快乐作文”,否则威胁将以“其他方式”得到商标。

卢某受到“恐吓”后立即询问某服务公司,某服务公司员工郭某解释“其他方式”是指商标局在处理商标权利冲突时,可能会将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数量作为考虑因素,如果“快乐营”公司提交了超过全类别45类一半的数量申请,则商标局很可能据此驳回卢某数量较少的3个类别申请,故建议卢某再申请20个类别注册商标。基于上述误导,卢某为防止申请被驳回,又与某服务公司补充签订了涉案商标另外20个服务类别的注册代理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后王某玲故技重施,继续冒充“快乐营”公司给卢某打电话,某服务公司则配合双簧建议卢某继续申请剩余22个类别注册商标,即全类别申请,并建议卢某对“周老师快乐作文”图文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以确保之前的商标注册成功。最终,卢某又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剩余22个服务类别的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及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服务代理合同。

2018年10月,某服务公司员工王某玲又冒充北京另一家知识产权公司给卢某打电话,称有办法快速复议其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卢某察觉得其声音很像之前“快乐营”的刘总,卢某感觉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某服务公司员工郭某进行讯问时,郭某供述某服务公司3次冒充第三方公司打电话“恐吓”卢某并提供错误的商标注册规定信息,以此促使卢某与某服务公司继续签订更多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随后,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代理合同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务公司冒充第三方公司声称将会通过“其他方式”使得“曹老师快乐作文”通过注册以及某服务公司员工谎称这种“其他方式”可能是“如果商标局收到超过全类别45类的一半数量申请时,会考虑通过类别多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原告只申请3个类别”,均为不实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商标代理是专业的代理服务,代理人本应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义务,但某服务公司却利用一般社会公众对专业机构的信赖,冒充第三方公司“恐吓”卢某,使其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卢某并无申请涉案42类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签订涉案两份合同违背了其内心真意。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认为,某服务公司以欺诈手段同卢某签订的两份《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某服务公司实施欺诈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本报记者,被告某服务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秉持专业、谨慎、善意的态度进行代理服务,不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事实对委托人实施欺诈。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为达到与原告再次交易的目的,冒充第三方公司并虚构商标注册规定,一而再再而三欺诈客户。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行业中此种“杀熟”乱象应予正视和整顿。

应对商标代理欺诈之道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司法判例中,不乏商标代理商为了签订代理合同故意告知委托人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欺诈的情形。

例如,有的代理商谎称只要申请注册总共45类商标中的一定比例,就可确保优先于申请注册商标的竞争对手进行商标注册。而商标法只是对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并没有对申请注册的数量或者比例进行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则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又如,有的代理商故意隐瞒拟申请商标类似商标查询的真实结果,或虚构商标权利欺骗客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等等。这些都是商标代理商以欺诈的手段,使委托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的委托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以及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面对商标代理商的推销,郑小强建议,首先,委托人最好熟悉一下商标法,对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就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委托人可以将商标代理商的说辞或者承诺明确写入委托代理合同,并就申请商标的过程规定商标代理商的告知义务。若遭受商标代理商欺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则写明商标代理商承诺的委托代理合同将成为认定欺诈事实的有力证据,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除斥期间内,即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情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最后,委托商标业务专精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基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纪律的约束,律师的代理行为会更加规范和专业。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敬业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基石。企业违背专业操守及诚实信用,不仅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利益,亦损害行业的良性竞争与发展。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尤其应当严守专业与诚信原则,才能为我国知识产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水平提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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