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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恶意注册和侵权的商标法修正案

2021-01-28 10:01:50|393|起点商标网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主要针对恶意商标注册,包括针对其他品牌以及大型仓库的商标,以及打击通过提高民事法院可能会判处的最高惩罚性赔偿来进行假冒。

修订后的法律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是突然颁布的,没有经过传统的公众咨询程序。但是,众所周知,该法案是立马通过立法机关,以支持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就一系列贸易问题达成协议的努力。

尽管有许多细节需要通过进一步实施的法规加以澄清,但修订后的法律中关于恶意注册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协会所表达的关切做出了令人钦佩的回应,而且其方式似乎远远超出了国际保护标准。他们这样做部分是通过允许中国当局对恶意提交者及其商标代理人处以罚款和其他处罚。  

该法律的修正案还汇编了法院和行政当局在处理恶意文件方面的最新做法,从而有助于确保对海盗的法律实施更加一致。

预计国务院将在该法律于11月1日生效之前发布实施细则草案。如下所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也可能发布单独的规则,以允许其备案。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协会的请愿书,以将特定的海盗添加到有效的黑名单中,从而有助于将工作重点放在造成更大伤害的海盗上。 

恶意注册

如上所述,修订后的法律中关于恶意注册的规定显然旨在处理针对其他受害品牌所有者的仓储以及传统的恶意归档。特别:

(a ) 恶意和使用意图

法律的第4条中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其中规定:“恶意注册且不打算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被拒绝”。  

该规定似乎主要是为了编纂中国法院和书记官处最近的做法,以打击海盗未提供善意使用其商标的证据的恶意档案,特别是在海盗已向商标申请商标的情况下。大数。第4条的新语言还旨在为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驳回申请提供更清晰的基础(有关此方面的进一步评论,请参见下文)。

同时,对法律的第33条和第44条进行了修改,以整理现行做法(尚未统一适用),在这种做法下,可以根据所谓的违反第4条的规定提起反对和无效诉讼。

(b )海盗和商标代理人的不当行为

修订后的法律第68条规定了对恶意提交者以及商标代理人的警告,罚款和其他未明确规定的罚款,以协助提交者从事违反针对恶意应用的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上述第4条。

第六十八条还赋予中国法院对起诉“恶意商标诉讼”的申请者和商标代理人施加不明处罚的权力。目前,这句话的确切范围尚不清楚,但很可能是为了阻止海盗利用民事法院挤压海盗行为的受害者以勒索的价格进行购买的转让或强制许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此类处罚可包括对法人实体违法行为处以最高100万元人民币(140,000美元)的罚款,或对违反者为个人的处以最高100,000元人民币(14,000美元)的罚款。

修订后的法律第19条进一步禁止商标代理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海盗行为违反法律第4条的情况下协助海盗。

警告

第68条最初是由全国人大只有地址的不当行为旨在通过商标代理-包括特别的恶意应用程序通过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的名字。由于第68条中的新规定(见下文)并未具体涉及提交人或商标代理人,因此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即是否只能对商标代理机构施加惩罚。但是,在对CNIPA高级官员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的修订法律的解释中,已确认第68条实际上将适用于恶意提交者,而不仅是商标代理机构。

第68条的案文:

“恶意提出注册申请的,应根据情况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恶意提出商标诉讼,人民法院[应(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通过CNIPA关于恶意提交文件的规定草案来实施?

2019年2月,CNIPA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则草案,建议拟建立一个有效的恶意提交者和仓库黑名单(称为“商标异常提交者”),并产生以下实际后果:

TMO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意图的证据(当前做法通常不要求这样做,很少有例外);

拒绝审查员认为是恶意提出的申请;

对恶意提交者施加“社会信用”处罚。

它仍然是目前是否草案CNIPA规则将最终在其目前的形式发布(见规则草案SIPS”报告还不清楚这里)。但是,这方面的澄清以及引入新黑名单程序的时机可能会很快发布,以便为成功结束与美国之间的未决贸易争端奠定基础。 

打击海盗的新策略  

上述变化-从中国法院最近作出大胆决定在一起(见SIPS”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报告在这里) -打开大门,为不守信用的受害者的新策略商标在中国的盗版行为。 

在短期内,这些可能包括:

向海盗发送警告信,警告可能的罚款,向商标代理人发送类似的信,也将其引起注意,以避免对客户的不当行为有所怀疑;

受害品牌所有者向CNIPA提交非正式干扰和联合请愿书,在引入更正式的恶意举报人制度之前,可能有用。

针对注册盗版者提起民事诉讼-尤其是那些积极使用和侵犯受害者知识产权的盗版者,和/或针对受害者或其在中国的商业伙伴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包括对在线广告的下架或针对当地海关扣押了受害者的正品。

民事侵权赔偿

国务院官员一段时间以来已经表示计划提高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民事诉讼获得的最高赔偿水平。为此,修订后的《商标法》第63条包含以下规定:

如果侵权被认定为“恶意” ,而情节被认定为“严重”,则中国法院可能判给的最高赔偿额从相关基准金额的300%增加到500%(即,侵权人的利润,受害人的损失或适当的特许权使用费率)。(在这种情况下,最低赔偿额仍为基本金额的100%。)

如果无法确定相关的基本金额,则可判给最高人民币500万元的法定赔偿(相比之下,先前的法律规定为人民币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对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相同的修改,该法保护了未注册商标,商业外观,商品名称和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这显然是向前迈出的积极一步,但这些变化是否会对中国的假冒产品产生明显的威慑作用还有待观察。 

先前的法律已经赋予法院充分的权力来判给高额赔偿金。但是实际上,深圳,广州和杭州(阿里巴巴的总部)等热点地区的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方面被证明非常保守,即使是在相对严重的案件中。许多人认为,这些地区法院的保守做法是担心更高的赔偿金裁决会刺激知识产权所有人提出大量新的投诉,从而给已经忙碌的被告席增加了进一步的不可持续负担。 

处置扣押的货物和生产设备

修订后的法律表明,在处理侵权商品以及假冒者用来制造假冒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方面,可能会倒退。

在民事诉讼中,第63条规定了商标所有人提出要求后销毁假冒商品的条件。先前的法律中不存在这种情况。

现在,第63条建议,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非商业使用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假冒商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 

当然需要对“特殊情况”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允许使用的非商业性使用侵权物品的类型进行澄清。

未来的规则也有望阐明上述限制是否仅适用于中国民事法院,或者是否也将由市场监督局和中国海关等刑事法院和/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追溯性

未来的《实施条例》可能会有助于阐明如何将修订后的法律应用于在法律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案件。 

如果法律的改变仅被视为现有惯例的编纂,则当局有合理的机会将新法律适用于在生效日期之前尚未最终裁定的任何案件。 

其他执法改革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现负责监督所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国家市场监管局(“ SAMR”)宣布了一系列新举措,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尤其是在在线环境下。而且,SAMR官员现在正在积极与协会和各个公司联系,以获取有关他们所关注问题的信息,包括侵权案件的线索。毫无疑问,政府正在计划一个新的“活动”,以集中精力实现更好的结果。

但是要在中国实现更大程度的制假威慑,将需要采取多种协调措施,包括:

为防伪提供更持久的政治支持,特别是在热点地区和市场(在线和实体);

地方最高管理机构和SAMR的执法部门更复杂,更积极地应用行政执法,尤其是在与在线相关的案件中;

为地方公安局提供更多的培训和资源;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知识产权规定,这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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