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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的内容

2021-01-28 10:01:38|301|起点商标网
(一)印制管理单位的资格

在我国,商标印制行为属于印刷业。因此,商标印制单位应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原《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设定的“商标印刷业务人员资格核准”和“印刷商标单位审批”两个项目被取消。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取得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的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商标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是具体贯彻和落实《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范商标印制行为的具体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核查制度。在承印商标印制业务时,印制单位的商标印刷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予以承印,否则应拒印。

(2)商标印制存档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该制度可以如实反映商标的印制情况,对于商标案件的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对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人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两年。

(3)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清点数量和登记台账。该制度可以保证印制的商标出入正确,不发生疏漏,以避免违法印制的商标进入市场。

(4)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是指对印刷中产生的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人社会。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杜绝废次商标标识被人利用的现象,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印制的承印和拒印

商标的承印,是指商标印制单位依法对商标使用人交付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印。这些条件包括:

(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齐全;

(2)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4)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如果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商标印制单位应予以承印。

商标的拒印是指商标印制单位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标印制要求予以拒绝印制。凡是不符合商标承印条件的商标印制业务,商标印制单位均应要求委托人补正,不予以补正的应当拒印。

(四)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不按规定审查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擅自承印依规定不能印制的商标;②擅自承印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承印条件的商标;③不按规定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制度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④非法印制商标标识。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承担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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