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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注册了我的商标!怎么办?

2021-01-28 10:01:05|224|起点商标网
对于采用或使用商标很长时间的公司或组织而言,后来得知另一实体已采取步骤申请和/或注册具有相同名称的联邦商标的情况并不罕见。或徽章。这在主要在本地开展业务的公司和组织中尤其常见。在某些外国司法管辖区中,未提出申请可能意味着原始的非本地本地用户现在面临商标侵权的责任。幸运的是,对于俄亥俄州的企业,联邦和州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所有者。

根据联邦法律,联邦商标注册所提供的海岸到海岸专有权的法律推定可以与另一用户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曾使用过商标的证据相抵触。这个所谓的“习惯法”使用者在其较早使用的地理范围内拥有较高的要求权,甚至可以根据联邦《兰纳姆法》和类似的州不正当竞争法规提起诉讼。此外,普通法使用者还可以在其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的对抗性诉讼中,使用其优先权要求对联邦注册提出异议。 

尽管在必要时仍可以使用这种对抗性选择,但商标争议当事人通常会发现他们可以在庭外解决分歧。

在开始对抗之前,俄亥俄州的普通法商标所有人应首先考虑联邦注册是否造成了实际冲突。商标侵权是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的。测试的是,在这样的消费者心中是否会出现“混乱的可能性”。法院在作出这一裁决时采用了多因素检验。在控制俄亥俄州联邦诉讼程序的第六巡回法院,适用以下非专有因素清单:

原告商标的效力;

商品的关联性;

商标的相似性;

实际混乱的证据;

使用的营销渠道;

可能的购买者照顾程度;

被告选择商标的意图;

扩大产品线的可能性。

在调查了另一方对商标的采用,使用和注册并运用了上述因素之后,习惯法商标的使用人可能得出结论,即双方可以并存而不会产生混淆。例如,如果一个团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作为名为“ Alumimania”的计划的一部分,向俄亥俄州哥伦布市的贫困儿童捐赠了棒球棍,而另一家公司正在以相同的名字在俄亥俄州经营一家铝回收企业在考虑了所有因素之后,慈善机构可能会确定混乱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导致混淆的可能性不大的因素包括该术语相对于铝的描述性较弱以及服务缺乏相关性。

如果确定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还是建议各方签订共存协议。根据此类协议的条款,双方可以在日记中记录他们相互之间不太可能混淆的信念,并可以限制各自的用途以防止将来出现混淆。在“ Alumimania”示例中,当事各方可能会同意回收商将不参与慈善捐赠的棒球棍,并且该慈善机构将同意不与铝回收商共同推销其计划。双方也可以同意不在对方覆盖的地理区域内提供服务。双方通过减少对方提出质疑的可能性而从协议中受益。

如果达成相反的决定(即很可能造成混乱),则当事各方仍可以达成解决该问题的协议,而无需诉讼。提供了多种选项,所有选项都是高度特定于事实的。在频谱的极低端允许双方继续使用商标的一些选择可能包括一方或双方同意更改或限制商标的形式(徽标,颜色,字体等),商品/所使用的服务,所使用的地点或客户。各方还将共同制定通信协议,以防止或应对实际的消费者困惑。 

如果无法就共存达成协议,并且一方将需要完全放弃其商标使用,那么除了成熟的商标外,还有很多选择可以解决该问题。诉讼。例如,将继续使用的一方可以允许另一方有合理的过渡期。在某些情况下,连任方甚至可以向放弃方支付商定的金额,以抵消其重塑品牌费用。作为任何过渡计划的一部分,双方应商定完整的行动清单和到期日,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治愈,则这些失败和到期将构成违反协议。有了这样的计划,不违反合同的一方将可以选择相对直接地违反合同索赔,并且不会被迫完全依赖相对更密集,更昂贵的侵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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