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领域发展的解决方案
2021-01-28 09:01:06|316|起点商标网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欢迎倡议,以技术为基础的注册商标使用变更。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15年9月1日宣布的一项试点计划[1],商标所有者现在可能由于其产品和服务的变化而能够保持先前被注销的联邦商标注册风险。技术的发展。如果您的企业或组织已对其产品或服务或其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进行了现代化改造,以适应技术的进步,我们建议您对该公司的美国商标进行审查。评估公司是否可以利用该试点计划。这样做可能会使您的企业或组织挽救现有的注册,但可能会不受欢迎。
背景
根据USPTO规则,必须在所有联邦商标注册中明确标识商品和服务。这些标识可能过于具体,以致不能反映出由于技术的进步商品和服务的变化速度有多快。例如,商标注册可能涵盖诸如唱片,录音带或软盘之类的商品,或者涉及通过电话或传真提供服务。随着技术的发展,此类商标注册的所有者可以继续提供具有相同功能,内容或主题但格式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出版物或在线服务。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历史性规定,通常无法修改商标注册以解决此类技术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修订被视为更改或超出了商品和/或服务的原始说明。因此,一些商标所有者面临失去潜在有价值的注册保护的风险。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试点计划旨在帮助解决这些情况。考虑到在允许修改的标识超出原始范围的情况下可能损害第三方的潜力,因此,试点计划的性质是有限的。它的持续时间将取决于请求的数量,并且它具有某些内置的保护措施来解决第三方的问题。
何时允许此类修订?
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该试点计划允许的注册修改必须满足许多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要求的修改必须在注册后提交,并且必须被认为超出了原始标识的范围。注册人必须请求放弃USPTO规则,该规则仅允许对标识进行修改的情况,该修改限制了标识或以不需要公开的方式对其进行了更改。
注册人不得再将其商标与最初识别的商品和/或服务结合使用。如果继续使用某些或全部原始商品和/或服务,则可以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应针对反映技术发展的商品和/或服务提出新的申请。
注册人必须据其所知提交一份声明:
由于技术发展,注册人不能以其提供方式或媒介展示其与原始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
商品和/或服务的基本内容或主题没有改变;
否则,注册人将被迫放弃注册或至少从注册中删除商品和/或服务;
从接受修改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注册人将不会提交(或重新提交)关于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抗辩声明。
注册人必须提交与该商品和/或服务(建议修改)有关的当前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的样本,以及此类商标和/或服务的首次使用日期。原始商品和服务的注册首次使用日期仍然有效;但是,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首次使用日期也应记录在案。
要求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的请愿书(特别是标题为允许由于技术发展而进行修正的请愿书),并根据§7要求修正,并支付200美元(包括当前的请愿费和提交注册修改的费用)。
允许哪些类型的修改?
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的试验计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修正案提供了一些指导,下面列举了一些例子。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将在其网站上提供可接受的修订清单,该清单将不时更新。
可接受的修改
第9类中的“用于数据库管理的可下载软件”到第42类中的“具有数据库管理的软件的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
第16类的“艺术史领域的印刷书籍”到第9类的“艺术史领域的可下载电子书籍”
第36类的“电话银行服务”到第36类的“在线银行服务”。
不可接受的修改
第9类中的“在会计领域中用作电子表格的可下载软件”到第42类中的“提供在企业管理领域中用作电子表格的在线不可下载软件”。(此修订将改变主题物)。
第9类中的“具有音乐的唱机记录”到第38类中的“以音乐的形式播放音频材料”(此修正案会将媒体更改为不同的数据传输活动,因此将无法保持原始使用。可接受的替代方法将是第41类中的“提供在线音乐,不可下载”。)
第三方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采取若干步骤来考虑与请求的修正案有关的潜在第三方损害,包括进行USPTO记录的搜索,在修改相关注册之前发布看起来可以接受的拟议修正案,留出30天的时间供感兴趣的当事方发表评论和解释潜在的第三方损害,并且在接受修订案后至少五年内,不得将任何现有的无可争议的状态扩展到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或者不允许对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发表无可争议的声明。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15年9月1日宣布的一项试点计划[1],商标所有者现在可能由于其产品和服务的变化而能够保持先前被注销的联邦商标注册风险。技术的发展。如果您的企业或组织已对其产品或服务或其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进行了现代化改造,以适应技术的进步,我们建议您对该公司的美国商标进行审查。评估公司是否可以利用该试点计划。这样做可能会使您的企业或组织挽救现有的注册,但可能会不受欢迎。
背景
根据USPTO规则,必须在所有联邦商标注册中明确标识商品和服务。这些标识可能过于具体,以致不能反映出由于技术的进步商品和服务的变化速度有多快。例如,商标注册可能涵盖诸如唱片,录音带或软盘之类的商品,或者涉及通过电话或传真提供服务。随着技术的发展,此类商标注册的所有者可以继续提供具有相同功能,内容或主题但格式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例如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电子出版物或在线服务。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历史性规定,通常无法修改商标注册以解决此类技术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修订被视为更改或超出了商品和/或服务的原始说明。因此,一些商标所有者面临失去潜在有价值的注册保护的风险。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试点计划旨在帮助解决这些情况。考虑到在允许修改的标识超出原始范围的情况下可能损害第三方的潜力,因此,试点计划的性质是有限的。它的持续时间将取决于请求的数量,并且它具有某些内置的保护措施来解决第三方的问题。
何时允许此类修订?
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该试点计划允许的注册修改必须满足许多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要求的修改必须在注册后提交,并且必须被认为超出了原始标识的范围。注册人必须请求放弃USPTO规则,该规则仅允许对标识进行修改的情况,该修改限制了标识或以不需要公开的方式对其进行了更改。
注册人不得再将其商标与最初识别的商品和/或服务结合使用。如果继续使用某些或全部原始商品和/或服务,则可以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应针对反映技术发展的商品和/或服务提出新的申请。
注册人必须据其所知提交一份声明:
由于技术发展,注册人不能以其提供方式或媒介展示其与原始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使用;
商品和/或服务的基本内容或主题没有改变;
否则,注册人将被迫放弃注册或至少从注册中删除商品和/或服务;
从接受修改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注册人将不会提交(或重新提交)关于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的抗辩声明。
注册人必须提交与该商品和/或服务(建议修改)有关的当前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的样本,以及此类商标和/或服务的首次使用日期。原始商品和服务的注册首次使用日期仍然有效;但是,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的首次使用日期也应记录在案。
要求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的请愿书(特别是标题为允许由于技术发展而进行修正的请愿书),并根据§7要求修正,并支付200美元(包括当前的请愿费和提交注册修改的费用)。
允许哪些类型的修改?
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的试验计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修正案提供了一些指导,下面列举了一些例子。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将在其网站上提供可接受的修订清单,该清单将不时更新。
可接受的修改
第9类中的“用于数据库管理的可下载软件”到第42类中的“具有数据库管理的软件的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
第16类的“艺术史领域的印刷书籍”到第9类的“艺术史领域的可下载电子书籍”
第36类的“电话银行服务”到第36类的“在线银行服务”。
不可接受的修改
第9类中的“在会计领域中用作电子表格的可下载软件”到第42类中的“提供在企业管理领域中用作电子表格的在线不可下载软件”。(此修订将改变主题物)。
第9类中的“具有音乐的唱机记录”到第38类中的“以音乐的形式播放音频材料”(此修正案会将媒体更改为不同的数据传输活动,因此将无法保持原始使用。可接受的替代方法将是第41类中的“提供在线音乐,不可下载”。)
第三方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商标局将采取若干步骤来考虑与请求的修正案有关的潜在第三方损害,包括进行USPTO记录的搜索,在修改相关注册之前发布看起来可以接受的拟议修正案,留出30天的时间供感兴趣的当事方发表评论和解释潜在的第三方损害,并且在接受修订案后至少五年内,不得将任何现有的无可争议的状态扩展到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或者不允许对修改后的商品和/或服务发表无可争议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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