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名称的概念
2021-01-28 09:01:49|294|起点商标网
厂商名称是指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是用以辨认和识别企业及其营业的一种标识。厂商名称权不仅是一企业区别另一企业的重要标志,而且是整个企业名声和商誉的象征,因而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鉴于厂商名称的重要作用,相关国际公约及各国立法均对其作出了相应规定。
国际上最早对厂商名称作出保护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1966年11月11日颁布实施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在第l条第1款中将“商号”定义为“识别自然人或法人的企业的名称或牌号”,另外,该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分别就“禁用的商号”、“商号的保护”以及“商号的转让和移转”作出了具体规定。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厂商名称进行规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如英国]916年颁布的《厂商名称登记法》)进行规范,另一种是通过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厂商名称权予以了规范。《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1991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内容,企业名称的取得、变更、转让以及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中必备和禁止的事项、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使用、对企业名称的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国际上最早对厂商名称作出保护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1966年11月11日颁布实施的《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在第l条第1款中将“商号”定义为“识别自然人或法人的企业的名称或牌号”,另外,该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分别就“禁用的商号”、“商号的保护”以及“商号的转让和移转”作出了具体规定。
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厂商名称进行规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如英国]916年颁布的《厂商名称登记法》)进行规范,另一种是通过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厂商名称权予以了规范。《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1991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内容,企业名称的取得、变更、转让以及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企业名称中必备和禁止的事项、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使用、对企业名称的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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