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茂”商标有归属,地产开发须谨慎
2021-01-26 15:01:05|253|起点商标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起诉齐齐哈尔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地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即认定大地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金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7万余元。
据悉,金茂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第4886500号“金茂”、第4886519号“金茂”、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第1499793号“金茂JINMAO”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金茂公司发现通过搜索“齐齐哈尔金茂广场”,显示的搜索结果首项为《金茂广场,齐齐哈尔又一地标性时尚商业建筑》等文章,其中包含的照片显示有“金茂广场”等字样,在实景照片中有“金茂广场售楼处JINMAO”字样等。金茂公司认为,大地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的地产项目“金茂广场”上使用“金茂”字样,并在搜狐网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搜狐公司作为搜狐网的运营主体对上述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也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标权。据此,金茂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等307万余元,同时需要清除相关地产项目实地和各类宣传中使用的“金茂”文字等,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大地公司辩称,涉案楼盘上的标识已经撤换成其申请注册的“鑫茂”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并且在搜狐网等发布的涉案信息并非其发布。搜狐公司主张搜狐网上的信息系相关用户发布,其收到起诉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搜狐网后台打印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大地公司对“金茂”字样的使用突出、明显,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楼盘来源,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大地公司使用的“金茂广场”被诉标识中的“金茂”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金茂”完全相同,故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涉案楼盘位于齐齐哈尔市,虽然该地区尚未有金茂公司开发的相关地产项目,但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发楼盘亦属常见,结合涉案楼盘的名称,相关公众有较大可能性对涉案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涉案楼盘与金茂项目存在关联关系,故大地公司的被诉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搜狐网中有关“金茂”的文字内容均为对涉案楼盘的情况介绍,其性质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与大地公司就涉案楼盘的宣传推广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大地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因此,法院认定搜狐公司并未侵犯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大地公司应就侵权行为向金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7万余元,并驳回了金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表示已经将所有标识撤换为“鑫茂”,而且在此过程中其未获得收益,也并未给金茂公司商标造成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地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开发者,其理应对涉案商标及金茂品牌具有充分了解,且其亦未能对使用“金茂”标识作出合理解释,加之一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大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起诉齐齐哈尔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地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即认定大地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金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7万余元。
据悉,金茂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第4886500号“金茂”、第4886519号“金茂”、第1507872号“金茂JINMAO”、第1499793号“金茂JINMAO”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金茂公司发现通过搜索“齐齐哈尔金茂广场”,显示的搜索结果首项为《金茂广场,齐齐哈尔又一地标性时尚商业建筑》等文章,其中包含的照片显示有“金茂广场”等字样,在实景照片中有“金茂广场售楼处JINMAO”字样等。金茂公司认为,大地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的地产项目“金茂广场”上使用“金茂”字样,并在搜狐网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搜狐公司作为搜狐网的运营主体对上述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也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标权。据此,金茂公司将两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等307万余元,同时需要清除相关地产项目实地和各类宣传中使用的“金茂”文字等,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大地公司辩称,涉案楼盘上的标识已经撤换成其申请注册的“鑫茂”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并且在搜狐网等发布的涉案信息并非其发布。搜狐公司主张搜狐网上的信息系相关用户发布,其收到起诉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文章,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搜狐网后台打印件。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大地公司对“金茂”字样的使用突出、明显,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楼盘来源,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大地公司使用的“金茂广场”被诉标识中的“金茂”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金茂”完全相同,故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涉案楼盘位于齐齐哈尔市,虽然该地区尚未有金茂公司开发的相关地产项目,但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发楼盘亦属常见,结合涉案楼盘的名称,相关公众有较大可能性对涉案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涉案楼盘与金茂项目存在关联关系,故大地公司的被诉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搜狐网中有关“金茂”的文字内容均为对涉案楼盘的情况介绍,其性质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与大地公司就涉案楼盘的宣传推广具有合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搜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大地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传播。因此,法院认定搜狐公司并未侵犯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定大地公司应就侵权行为向金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7万余元,并驳回了金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其表示已经将所有标识撤换为“鑫茂”,而且在此过程中其未获得收益,也并未给金茂公司商标造成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地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开发者,其理应对涉案商标及金茂品牌具有充分了解,且其亦未能对使用“金茂”标识作出合理解释,加之一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大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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